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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整合财政支农资金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是省级财政对全省范围内开展支农资金整合工作成效突出,并经由省级财政部门考核排名靠前的县(市、区)以奖励形式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依据为省级财政对各市州、县(市、区)上年度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考评结果。
第四条 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必须用于支农资金整合项目建设,重点用于调整支出结构,提高项目投入合理性。具体使用方向和投入环节,原则上由支农资金整合县(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机构、人员经费,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2.弥补企业经营性亏损;
3.修建楼堂馆所等与整合项目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4.购买车辆、通讯设备等与整合项目无关的设备购置;
5.其他与整合支农资金支持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 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由县级财政部门实行报账制,确保专款专用,并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报账必须由项目实施单位向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报账。
第六条 财政支农整合资金的报账人申请预拨资金或报账请拨资金时,必须提供下列真实、有效、合法的凭据:
1.财政支农整合资金项目报账拨款申请单;
2.财政支农整合资金项目支出的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3.项目施工合同书或项目实施责任书;
4.项目决算及竣工验收书。
第七条 报账人提供的各项报账原始凭据经县财政局审核盖章后将副本或复印件交县(市、区)财政局保存。报账人应健全会计核算工作,妥善保管各项报账凭据。县(市、区)财政局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分类保存各项会计资料。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根据本办法,对各地开展支农资金整合工作情况和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存在违反本规定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实施县(市),将取消下两个年度安排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的资格。对存在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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