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


 

 

天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文管理,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条例、规定,为提高市编办公文处理效率和公文办理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编办日常公文种类主要有: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机构编制工作简报,其中前9种为正式公文,后1种为非正式公文。

第三条   市编办负责办理的文件有:

(一)《天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用于市编委就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事项向上请示、报告,或下发决定、通知、通报、批复等。

(二)《天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纪要》,用于记述市编委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三)《天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用于市编办职责范围内的向上请示、报告,或下发通知、批复等。

(四)天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函》,用于市编办与其它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机关请求批准等。

(五)《市编办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用于记述主任办公会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市编办办务会议纪要》,用于记述编办办务会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六)《机构编制工作》用于机构编制工作部门内部沟通情况、交流信息。

第四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制份数、印章、发文日期、主题词、抄送机关等部分组成。发文字号中,市编委机关代号为“天编发”、市编办机关代号为“天编办发”、市编办函件机关代号为“天编办函”。

(一)秘密公文应当注明密级、印刷份数。

(二)发文字号应当以公文形式分类编写。

(三)标题应当简要、准确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除法规、规章名称外,一般不加书名号。

(四)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注明。

(五)联合发文应当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第五条   公文起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重点突出,结构严谨,条理清晰,表达准确,文字精炼,字迹工整,标点符号正确,使用字号恰当,引文准确并注明发文时间、机关、标题和文号。

(四)使用公文种类、格式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条   各处起草公文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要求办理。规范性公文与现行政策或者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另附起草说明,涉及几个部门的内容要协商一致,有不同意见时应加以说明。

第七条   公文起草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认真起草公文,并自行修改、核对、誉正后署名;公文起草后,须送本科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和姓名。

第八条   各科起草的各类公文,除办领导有专门交代的外,都须送综合科审核,并附发文依据和有关材料;综合科在审稿中,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认为需要作较大修改、调整时,应当与公文起草科室协商;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注明分歧意见送办领导审定。

第九条   综合科对公文应当及时审核,一般件审核时间不超过二个工作日;急件随到随办。

第十条   公文审核的重点是:

(一)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内容、文字表述、公文类使用、发文形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公文内容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符,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的理由是否得当。

(三)是否与本部门或其他部门过去发布的文件相一致,改变过去的规定或提出新的要求是否已经协商一致。

(四)发文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关系是否协调,提出的措施和办法是否符合实际。

第十一条   公文经综合科审核后报领导。经办领导审批签发的公文,由综合科负责编文号、编排打印、加盖印章、存档和分发;拟文单位负责校对、装订、装封。

第十二条   对未经办领导签发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综合科不予编号、用印。

第十三条   以科室名义制发公文,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内容主要用于商洽本科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涉及其他科工作的,应当征求有关科的意见;涉及政策性内容和机构编制审批事项,不得以科室名义对有关部门或地方机构编制部门行文。各科发文只使用“天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函”。

第十四条   公文办毕后,公文定稿、正本及有关材料交机要员保存,并由机要员会同各科内勤人员按要求立卷、归档,长期稿交省档案馆。应销毁的文件,填写《销文登记表》,经综合科科长批准后,送指定地方销毁。

第十五条   凡是编委或编办的收文,通讯收发人员均应及时交给机要人员签收、登记,外出开会或出差人员带回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也要及时交机要人员签收;机要员签收后填写文件处理笺,送综合科负责人。综合科负责人根据文件内容和性质,提出拟办意见,送办领导批示后交有关科办理。各科对拟办文件要予以登记并按公文处理程序进行办理。编办内部传阅件由机要员负责传递,阅件人和各处之间不得横传,阅后签名并及时归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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