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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的配置管理,提高通用设备及家具的使用效率,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颁布的35、36号令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制定本配置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配置标准的原则:实事求是,分类制定,兼顾财力和效能。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设备及家具包括:
(一)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普通椅、接待椅、沙发(含茶几)、文件柜、会议室家具等;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速印机、投影仪、会议室扩音设备等;
(三)空调设备。包括挂机、柜机等;
(四)其他设备。包括碎纸机、扫描仪等。
第四条 本标准包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的实物量标准、价格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其中,实物量标准、价格标准均为最高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使用年限标准是最低使用年限。
第二章 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第五条 办公家具配备标准:
(一)办公室家具:
厅级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9800元;
处级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6500元;
科级及以下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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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标准级别 |
总价控制 |
办公桌 |
普通椅 |
接待椅 |
沙发(含茶几) |
文件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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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人 |
单价 |
把/人 |
单价 |
把/人 |
单价 |
套/人 |
单价 |
个/人 |
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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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 级 |
9800 |
1 |
3000 |
1 |
1000 |
2 |
400 |
1 |
3000 |
2 |
1000 |
|
处 级 |
6500 |
1 |
1500 |
1 |
600 |
1 |
400 |
1 |
2000 |
2 |
1000 |
|
科级及以 下 |
3500 |
1 |
1500 |
1 |
600 |
1 |
400 |
0 |
0 |
1 |
1000 |
(二)会议室家具:
会议桌按照会议室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配备。
会议椅按照每把不超过450元配备,数量应与会议桌及会议室面积大小匹配。
以上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10年。
第六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配备标准:
(一)计算机
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台式电脑不超过单位人数的110%(不包括双硬盘和网络隔离卡);笔记本电脑不超过单位人数的1/2。
台式电脑:每台不超过5000元;
笔记本电脑:每台不超过8000元。
(二)打印机
严格控制打印机数量,提倡网络打印共享。每单位可按照不超过单位人数的2/3配备打印机(包括打印传真一体机),其中A3打印机每个处最多配备一台,且总数不得超过单位人数的1/10。
普通喷墨打印机:A4每台不超过1500元;A3每台不超过2000元。
普通激光打印机:A4每台不超过2000元;A3每台不超过6000元。
打印传真一体机:每台不超过2000元。
针式打印机:每台不超过3000元。(特殊用途,如打印票证)
(三)复印机
提倡集中复印,各单位每10人可配备一台复印机,每台不超过10000元;工作有特殊需要的,每50人可配备一台高档复印机,每台不超过20000元。
(四)数码速印机
以独立对外发文单位为准,每单位配置数码速印机1台,价格不超过40000元。因工作性质特殊或部门业务职能确有需求的可增配,但每单位不超过2台。
(五)投影仪
各单位每40人可配备一台便携式投影仪,每台价格不超过10000元。
以上办公自动化设备最低使用年限5年。
(六)会议室扩音系统
会议室扩音系统包括调音台、功放、音箱、话筒等基本设备,按会议室建筑面积确定不同标准。
1. 60㎡以下的小会议室,不配备扩音系统;
2. 60㎡-200㎡的会议室按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配备;
3. 200㎡-500㎡的会议室按不超过8万元的标准配备;
4. 500㎡以上的大会议室按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配备。
会议室扩音系统最低使用年限10年。
第七条 空调设备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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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 |
规格 |
价格上限 |
|
16㎡以下 |
1P挂机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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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P挂机 |
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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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4㎡ |
1.5P挂机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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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2㎡ |
2P挂机 |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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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3㎡ |
3P柜机 |
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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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以上 |
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
其中,每个办公室空调不超过1台,每个会议室空调不超过2台,且应与面积大小匹配。
空调设备最低使用年限10年。
第八条 其他设备配备标准:
(一)碎纸机: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合理配置,每台不超过800元;
(二)扫描仪: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配置,单位人数低于100的,每20人可配备1台;单位人数等于或超过100的,每10人可配备1台;每台不超过1500元。
碎纸机和扫描仪最低使用年限5年。
第三章 报废与更新
第九条 通用设备及家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二)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三)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法继续使用价值的。
报废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设备及其他设备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鉴定。报废办公家具应当经单位内部资产管理部门鉴定。
报废通用设备及家具,应当交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理,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条 上述通用设备及家具,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使用的通用设备及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本标准施行前已超标购置的通用设备及家具,可继续使用,待按规定处置到标准内时,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第十二条 单位因特殊职能,确需购置有指定专项用途的通用设备的,可不考虑编制内实有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报,待财政部门审批后配备。
第十三条 其他尚未制定配置标准的通用设备及家具,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的原则,经申请报批后配备。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本标准是部门编制资产配置计划、财政审核资产购置预算、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购置通用设备及家具无论从公用经费中列支,还是申请专项经费,均由省财政厅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通用设备及家具具体配置标准,报省财政厅备案。具体配置标准不得超过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标准所列设备不含专业性和涉密性的特殊通用设备,对于此类特殊设备,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报省财政厅审批后配备。
第十九条 除省明确规定外,以上标准中涉及单位人数均以各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
第二十条 上述通用设备配置应以国产、高效、节能、环保为主。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凡与本标准相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国家对相关通用设备及家具的配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更新、调整,修订标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