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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帐户设立审批
审批对象:属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财政性资金的财政部门;本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社会团体;外地常设机构。
审批依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审批条件:行政事业单位帐户设立或更改帐户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开户申请登记表(盖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法定代表私章); 2、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4、机构设置批复文件或专项资金设立批复材料。
审批程序:
1、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开设银行账户申请(附开户银行账户申请报告、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财政局国库工作人员受理并初审; 3、财政局局领导审批; 4、财政局开具《帐户设立许可单》; 5、凭《帐户设立许可单》到人民银行国库科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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