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政务公开网上答复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在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工作中,认真办理人民群众的网上咨询、建议和投诉,确保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答复和处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机构编制政务的知情权和民主监督权,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和群众反映问题所涉及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网上答复与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群众反映问题所涉及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分管领导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分管领导为网上答复与处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科室和相关部门、单位承办人员为网上答复与处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三条  办理人民群众网上咨询、建议和投诉,必须与市信访局形成互动,实现诉求信息共享。对机构编制部门不能直接办理回复的网上诉求,应交由市信访局作为信访转办件责成相关部门作出回复,并依照信访法规督查问责。
    第四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人民群众网上咨询、建议和投诉的收集、整理,并顺时逐项编号登记。
    第五条  人民群众网上诉求的答复与处理执行以下流程: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收集、整理后的人民群众的网上咨询、建议和投诉进行编号登记后,填写“机构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咨询、建议、投诉答复处理单”,属直办类诉求的分别报分管领导根据问题内容,批示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科室,提出答复和处理意见;需要相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的诉求,则报送市信访局作为转办件,批转到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答复和处理意见。所有直办件答复和处理意见,应按具体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顺序审核签名后,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上网公开;转办件答复和处理意见,按责任顺序签名,报经市信访局审核签章后,再交转至市机构编制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上网公开。重要的问题需报经市领导审核签批意见后上网公开。
    第六条  答复和处理人民群众网上咨询、建议和投诉的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需要调查研究的,报经市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答复处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办理人民群众网上咨询、建议和投诉的答复和处理的各流程资料,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建档留存。
    第八条  强化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凡在答复和处理人民群众网上咨询、建议和投诉工作中玩忽职守、敷衍塞责、互相推诿、超越时限,且有两次群众对答复、处理不满意反馈记录的,将视性质、情节和后果报有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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