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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加强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实现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机构编制管理
(一)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三个一”制度,即:凡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由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签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涉及职能调整和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二)严格控制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机构的设立、变更应遵循精简、效能、依法的原则,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机构限额外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要按照“增减平衡,内部调剂”的原则,从严控制编制总额。
(三)严格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机关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实行“一人一编一卡”,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相对应。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超编制增加人员或混编混岗,不得互相挤占或擅自转移编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进行年度核查,及时更新实名制管理台帐,准确掌握各地、各部门机构编制情况。
(四)严格领导职数管理。各地、各部门选配领导干部,要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为依据。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违规提高领导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得变相增加领导职数。对未经请示批准,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一经发现,一律撤销,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二、规范空编补员工作
(五)严格增人用编计划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调进、招录(聘)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人员编制计划管理。在单位编制出现空缺的前提下,确因工作需要补员的,用人单位必须事先向市机构编制部门申报增人用编计划,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六)严格规范进人方式。党政群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空编补员,应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新招录公务员必须纳入全省统一的招录计划。确因工作需要实行选调的,选调对象必须具备公务员身份。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空编补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及特殊岗位以外,新进人员必须面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七)严格规范人员流动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调配手续。严格控制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调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将事业单位人员调入机关工作。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在系统内或单位之间借调人员,更不得以借代调,占编制、发工资,形成事实上的调动。已借调的,由借调单位负责清退。
三、严格人事管理纪律
(八)严禁单位自行聘用临时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临时人员,因特殊岗位需要聘用临时人员的,须经人事部门审批,纳入人员编制计划管理,实行人事派遣制。单位自行聘用临时人员的,一律由聘用单位负责清退。
(九)严禁办理停薪留职手续。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此前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到期后必须回原单位上班,逾期不上班者作自动离职处理。擅自离岗但仍占编领取工资的人员,各单位必须认真进行清理,限期1个月内回单位上班,否则,作自动离职处理。
(十)严格请销假制度。请销假(事假、病假、产假等)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未经请假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十一)严格退休审批和死亡人员登记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到龄办理退休手续。公务员提前办理退休的,必须符合《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经任免机关批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必须严格按程序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必须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办理退休手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病故后,其生前所在单位要在其病故30日内到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严格行政处分、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组织人事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在行政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报组织人事编制部门,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四、建立健全协调约束机制
(十三)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确立机构编制的基础地位和把关作用,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组织人事管理与财政资金管理相互衔接配套的综合协调约束机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依照规定程序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和核拨经费的依据。未取得编制使用通知单,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有关人员的录用、聘用手续,财政部门不得办理工资和经费拨付手续。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十四)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人员管理等方面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掌握动态情况,及时纠正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人事、编制工作纪律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规予以查处,切实维护人事编制纪律的严肃性。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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