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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几年来,我市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精干、高效、廉政”的原则,不断深化党群、国家机关和国家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收到了良好效果。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疏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自行调整增设机构,随意扩大编制、调进人员的问题时有发生。为了严格执行中办发[1997]7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特作如下规定:
一、明确机构编制管理的任务和范围
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任务和范围是:
1、全市党群、国家机关(含未列入政府序列的行业主管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机构的设置、撤销、合并、更名,性质的审定,级别、领导职数的确定,人员编制的配备与调整以及归口关系的划定等。
2、全市国家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置、撤销、更名,性质的确定,级别的审定,经费渠道的核定,人员编制的配备与调整以及隶属关系的确定和变更等。 3、全市党群、国家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合并、更名、撤销等。
4、副乡(局)级以上国家事业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置、合并、更名、撤销等。
5、党群、国家机关和国家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核定和增减。
二、严格机构编制的审批程序
1、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升格和变动、党群和国家机关编制增减,均由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报经市编委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市编委或分管编制工作的领导审批。涉及机构编制的重大问题报送市委、市政府审定。属上级机关审批的,由市编委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写出专题请示。无论哪一级审批,一律由市机构编制部门行文。
2、市、乡(镇、办事处)两级党群、国家机关和国家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属编内补员的,由市编委办公室调查核实后,调配部门采取公开招考的办法录用补员。须增编的,由市编委办公室提请市编委或分管编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再向调配部门发出编制通知单。没有编制通知单的,调配部门不得向党群、国家机关和国家事业单位调配人员,公安部门不得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无论是编内补员还是增编进人,均应从严控制企业人员的调入。
3、对派遣统配人员和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安置到市、乡(镇、办事处)两级财政全额拨款的党群、国家机关和国家事业单位的,调配安置部门事前必须与市编委办公室共同研究,由市编委办公室统一作出编制计划后,报市编委审批。凡没经市编委下达编制计划的,调配安置部门不得擅自派遣。
4、市、乡(镇、办事处)两级党群、国家机关和国家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出后,减员单位必须由其主管部门向市编委写出减员报告,否则,不予办理补员手续。
5、政法部门进人的办理程序,仍按市编委(仙机编[1993]110号)文件执行。
三、切实把住领导职数和人员“进口”关
1、按照因事设人的原则确定领导职数。市编委要对各单位现有领导职数进行调整,制定领导职数设置和管理办法。在规定的领导职数内。因工作需要确需配备领导职务的,可采取兼职、挂职的办法进行调剂,一般不再新增领导职数。
2、从严控制非领导职数。国家机关非领导职务统一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设置,设置数额不得突破实有领导职数的50%。党群系统非领导职务要理顺名称和序列,其职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规定,参照国家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数额确定。
3、严格执行“三定”方案确定的编制员额。空编单位补员必须本着“缺一补一”的原则,根据国家公务员过渡的要求,按规定办理调入手续。满编和超编单位,不得录用新的工作人员,并切实做好人员分流工作,清退超编人员。
四、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1、完善编制与经费预算挂钩制度。市财政局为党群、国家机关和国家事业单位预算经费时,要以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为依据,对于超编人员或自行超编调进的人员,不得核拨包括人头费在内的一切经费。凡用事业费和管理费列支的党群、国家机关和国家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负责按其编制数核定经费指标,并监督执行。
2、实行定编核资管理制度。市编委办公室和市人事局每季度对市属党群、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会审。对用不正当经费渠道支付超编人员工资的单位,开户银行有权停付工资;对未经编制部门批准和调配部门调配认可的人员,有关部门不予核资和调资。
3、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计划管理。人事、编制部门对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增长情况要作出年度计划,调配安置部门要切实按计划调配安置人员,坚决杜绝无计划调配安置和盲目增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现象。
4、建立《人员编制卡片》和《机构和人员编制台帐》。对市内单位人员在管理范围内异动的,其卡片也应随之异动,有关部门要作好异动记载;对人员调出管理范围或因故减少的,其卡片要随之注销。
5、实行机构和人员编制年度审核制度。组织、编制、人事、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对党群、国家机关和国家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经费渠道等,要进行年度审核,及时通报审核结果,增强机构编制工作的约束力。
五、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机构编制工作政策性强,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机构编制一经核定,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凡涉及到机构编制范围内的管理事宜,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办理。对未经编制部门同意,擅自超编调配、安置、接受人员的单位,属财政拨款的,每进一人倒扣一人的财政经费;属其他经费渠道列支的,每进一人,由其单位向市编委办公室缴纳3000元的编制保证金。对不按编制进行人员经费预算、用备用工资和其他业务收入支付超编人员工资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对自行调整增设机构的,由编制部门发文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取批评。对国家事业单位违反编制管理纪律的,按《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本规定从1997年5月1日起执行。以后上级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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