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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为市委、市政府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决定全市机构编制方面的重大事项。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决定及全市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审批权限,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央、省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政策、规定,制定仙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形式、内容和权限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会议制度,重要问题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特别重要的事项经委员会讨论,提请市委、市政府决定。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主要研究以下内容:讨论贯彻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讨论各级机构改革方案;审议市级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议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重要事项;审议或审定委员会职责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决定和审议的机构编制事宜
1、下列机构编制工作,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或省编委审批:
(1)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人民团体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2)市级机关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的设立、合署、撤销、合并和更名;
(3)副县(处)级以上事业机构的调整,包括设立、合署、撤销、合并。
2、下列机构编制工作,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市委、市政府审批或报省编办审批:
(1)市直属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
(2)市级机关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加挂牌子;
(3)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各人民团体机关人员编制数额的分配;
(4)全市机构编制管理规章;
(5)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的意见。
3、下列机构编制工作,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决定:
(1)市级机关各部门的职责划分或调整,局级领导职数的确定,市级机关人员编制的调整;
(2)事业单位增加编制、增设机构和正科级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确定;
(3)受市委、市政府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市直事业单位的更名和加挂牌子;
(4)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更名,事业单位的撤销、合并、规格调整和管理体制的变更;
(5)上级下达专项编制数的分配;
(6)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的内部调整;
(7)其它需要市编委决定的重大机构编制事宜。
二、会议制度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主持;受主任委托,也可由副主任主持。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人员由市政府市长、分管组织人事编制工作的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组织部部长和分管副部长、市委和市政府秘书长、市人事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编办主任组成,市编办副主任及有关科(局)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随时召开。
(四)会议议题由市编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确定,会议的准备工作(包括议题的调查及相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等,由市编办负责。
(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到会者应向主持人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三、文件审批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重要文件和会议纪要,由编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的一般函件,经主任授权,可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以市编委名义发出的文件,审批前应由市编办作好准备,按办文程序办理。
(二)应严格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临时机构或议事协调机构有关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与调整、编制配备、领导职数和经费渠道等事宜,均应由主管部门专题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如需要提交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均须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后提出意见,经批准后,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行文。必要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提请市委、市政府行文。
(三)机构编制事宜经编委会批准后,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按机构编制规定办事的,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市委、市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我市过去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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