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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市属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和省编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约束机制切实做好定编定岗到人工作的通知》(鄂编函[2003]11号)精神,为了严格控制人员增长和机构膨胀,切实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属机构编制事宜(包括职能调整、机构变动、人员编制增减、领导职数核定、行政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与调整),均由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报经市编委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市编委或分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审批。涉及机构编制的重大问题报送市委、市政府审定。属上级机关审批的,由市编委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写出专题请示。无论哪一级审批,一律由市机构编制部门行文。
二、市、镇(街道办事处)两级党政群机关和国家事业单位编内进人,必须先由进人单位将拟进人员及工种性质报编制、组织或人事部门会审,然后凭增编文件或编内补员通知单,到调配部门办理考试(考核)录用手续。否则,一律视为擅自超编进人。
三、城镇复退军人安置到事业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商人事、编制部门后制定安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镇(场)非机关工作人员需调进城区的(含市直延伸单位),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严格按照进人单位申报、编制和人事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的程序办理。
四、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定编定岗到人,建立《人员编制卡片》,做到人、编、卡三对口,并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市内单位人员在管理范围内异动的,有关部门要做好异动记载,并及时到编制部门办理换卡或销卡手续。
五、编制、人事、财政部门每季度对各单位人员情况进行抽查。对超编进人(不含市委安排的领导干部)的单位,报分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审批后,由机构编制部门发出《超编进人经济处罚单》,每年度由市财政按超进1人扣除财政经费(含预外资金)1.5万元的标准执行,超编人员清退后,经济处罚随之取消。对超编和未进编的人员,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不予办理调配、录用、工资核定、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
六、严肃机构编制管理的纪律。对擅自超编调配、安置、接受人员的,一经发现,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工资分别下调一级,并责令限期清退;对自行调整增设机构的,按《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对违反部门预算和工资基金管理规定,超额支付编外人员工资的,一律作为“小金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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