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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检验招投标结果的标准,是提升政府采购质量的保障,是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措施。凡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验收:
1、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重要依据,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按照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以采购单位验收为主体,一般项目由本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本单位项目使用部门、政府采购联络员、纪检、内审、财务等部门参与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中注明验收项目及验收内容合格情况,参与验收相关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3、特殊项目必须按项目要求由采购单位骋请质检部门、监理部门和相关检验部门验收,并出具检验报告。
4、重大项目和有影响的项目,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组织纪检监察、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有关技术专家等相关部门和人员参与验收。 5、财政政府采购部门将验收及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程序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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