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审批程序


 
 
 
    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的审批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和州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规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采购人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含追加预算)按月(每月20—25日申报次月计划)填写《恩施州州级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落实采购资金。
    2、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和国库集中收付的单位,采购人将《申报表》送州财政局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审核,确认资金已落实,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其余单位须将资金转入州财政局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直接支付。
    3、采购人将《申报表》送州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对情况特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采购办经办人应及时对《申报表》进行登记,在确认采购资金来源后,于1个工作日内严格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实施该项目的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意见。对技术含量高、采购数额大的项目,必要时可抽取专家进行咨询,并在2—5个工作日内提出实施该项目的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意见。
    4、采购办经办人将《申报表》及时送采购办负责人审核。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的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采购办负责人审核后,1个工作日内下达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招标;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采购办负责人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下达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由采购人委托省财政厅认定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原因拟采用其他采购形式或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人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经审核后,按程序组织招标。
    5、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从其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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