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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财农发〔2005〕1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扶贫资金
县级报账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财政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规范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现就扶贫项目管理费、培训费等报账制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涉及范围
1、扶贫项目管理费。指上级部门在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的项目管理费和本级预算安排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费。
2、由扶贫主管部门或县直相关部门实施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费,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
3、电脑农业经费。
4、由县直相关部门牵头实施的涉及全县范围的扶贫项目,如农村沼气池建设、搬迁扶贫等。
二、资金拨付及报账程序
项目资金由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入县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凭《鹤峰县财政扶贫资金预拨申请单》第四联入账。支用资金时项目单位凭借据从会计核算中心借出使用。
报账时由项目单位填写《鹤峰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单》和《原始凭证汇总表》,会计核算中心依据审签后的《报账单》第四联和《原始凭证汇总表》冲减项目单位借支。
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拨付及报账的审批程序仍按县财政局鹤财农发〔2004〕108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账务处理
会计核算中心收到专户拨入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暂存款”;项目单位借支时,借记“暂付款”、贷记“银行存款”;报账后凭农财审核的《报账单》和《原始凭证汇总表》冲减往来,借记“暂存款”、贷记“暂付款”。
四、纳入零户统管的乡(镇)直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实施的扶贫项目,由乡(镇)统管会计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五、由村委会组织自建的扶贫项目,比照上述办法按村账站管的要求办理。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财政 扶贫资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各乡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会计核算中心,
县直有关单位。
鹤峰县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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