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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1、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六)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七)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七)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八)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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