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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宣编发〔2007〕9号
各有关单位:
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是加强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规范事业单位行为、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和措施。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的规定,为做好2006年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从即日起对全县事业单位法人进行2006年度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及时限
1、年检范围:经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按程序审核予以登记的事业单位,且2005年度年检合格的,都必须年检。
2、年检时限:2006年度年检日期截止为2007年4月30日。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今后每年的年检时间为1月1日至3月31日,如无新的要求,将不再另外行文。
3、公告费用: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鄂编办发〔2005〕36号)要求,凡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加贴年检“合格”标记,并面向社会予以公告,其公告费用由事业单位承担。公告费标准为新设立登记每个单位300元、变更登记每个单位200元、年检每个单位100元,由县编委办公室代《恩施日报》社收取。
二、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3、2006年12月资产负债表一式两份。
4、年检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适用范围
为进一步强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适用效力,县编委办公室将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财政、税务、银行、人事、劳动保障等16个部门,全面清查,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州编办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州机编办发〔2001〕2号)以及《县编委办县公安局关于规范印章制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宣编办发〔2004〕6号)等文件要求,对事业单位法人刻制印章、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办理机动车船牌照,开立银行帐户、贷款,变更印鉴,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法律诉讼、公证事宜,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办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及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均需提交有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有关要求
1、各主管单位(举办单位)要高度重视隶属事业单位的年检工作,督促隶属事业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检。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没有进行2005年度年检的单位《证书》均为无效《证书》,自动取消法人资格。如需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及时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重新补办法人登记手续。
3、事业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开办资金、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等发生变化的,需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进行年检。
4、根据鄂规范中介〔2004〕8号和鄂规范中介〔2005〕3号文件要求,凡具有中介性质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是该单位的在编在册人员,不得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及其他单位人员兼任。
5、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经年度审查不合格并未按期整改的事业单位,自动丧失法人资格,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宣恩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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