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投标操作程序


 
  1、公开招标方式的操作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①招标邀请函;②招标项目要求;③投标人须知;④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⑤开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⑥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⑦投标人的有关资料和资信证明文件;⑧投标履约保证金的要求;⑨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地点、时间;⑩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⑾资金支付数额及方式;⑿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⒀政府采购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审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经评审定稿后(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论证评审),由采购单位签章确认并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
  (3)发布招标公告。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①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式;②招标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参数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③供应商资格要求;④获得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⑤招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和时间;⑥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4)资格审查。对拟参加招标的投标人(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设备和技术能力;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
  (5)发售招标文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
  (6)拟定评标方法。在开标前二个工作日起草评标报告、评定原则、评分标准及办法。
  (7)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单位代表和在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8)开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在纪检或公证机构人员监督下进行。采购单位、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参加开标会。开标时,纪检或公证人员和投标代表检查招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在开标现场必须先征求投标供应商对评标专家的回避意见。
  (9)评标和定标。评标和定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先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从合格投标人中按照评标办法等评出中标候选人或预选候选人,并形成评标报告,经评标委员会签字后生效。采购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预选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向所有参与投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
  
  2、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操作程序
  对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内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先通过公开的方式进行资格预审,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再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并发给投标邀请函。投标及以后程序全部执行公开招标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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