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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严控制从企事业单位调任公务员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12-18 14:04:44   文章来源:   共有 人浏览

 

关于从严控制从企事业单位调任公务员的通知
(恩州人事发[2005]30号)
 
各县市委组织部,县市人事局、编办,州直各单位: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我州通过加强管理,积极推行“凡进必考”,从总体上规范了公务员“进口”.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违犯干部人事纪律,不按政策和程序从企事业单位调任公务员的现象时有发生。为给全面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和推行编制实名制创造条件,现就从严控制从企事业单位调任公务员的有关事项提出要求,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调任范围    、
      各级党政机关、参照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原则上不得从企事业单位调任公务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任的,仅限于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选调担任机关副科长(含)以上领导职务人员、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严禁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中调任。
       二、调任条件
      (一)以州直、县市直、乡镇直分级计算,行政编制总额不超编.
      (二)调入单位必须有空缺的编制员额、空缺的领导职数和职位.
      (三)调入对象必须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调入对象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调入对象必须具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提拔调任的还应具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三、调任程序
      (一)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中调任公务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提出调任意见.属县市调任的,调任意见由组织部门提出;州直机关调任科长(含副科长)职务的,调任意见由单位党组(党委)提出;州直机关调任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及以上职务的,调任意见由州委组织部提出。
      (二)对调入对象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要求,严密组织考察,并分别在调出和调入单位或更大范围内公示。
      (三)对考察合格的调任对象,除州委研究决定的副县(处)级(含非领导职务)及以上职务的外,均应在任前办理备案手续。其中,调入党委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法院和检察院以及群团组织的,在州委组织部办理备案手续;调入政府序列的,在州人事局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材料包括:  (1)备案请示或函;  (2)编制。职数核定、使用情况;  (3)调任对象考察材料;  (4)党组(党委)或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的原始记录;  (5)属跨县市调任或从县市调任州直单位的,应携带调任对象档案以备查阅.
      (四)州直机关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中调任科长(含副科长)职务的,经备案后报州编委审定使用编制计划.
      (五)对办理调任备案手续的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任命,并报州委组织部或州人事局办理公务员过渡手续.过渡材料包括:  (1)办理公务员过渡手续请示或函;  (2)党组(党委)任职通知;  (3)  《国家公务员资格登记审批表》。属州委研究决定的调任对象,填写《国家公务员资格登记审批表》,到州委组织部或州人事局直接办理公务员过渡手续。
      (六)县市以公开选拔形式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公务员的,应按公开选拔规定和程序制定实施方案,报州委组织部或州人事局同意后组织实施,并照本办法办理公务员身份手续。
      (七)各级党政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填写国家公务员资格登记审批表》,持军转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到州委组织部或州人事局办理公务员身份手续。
      四、工作要求与纪律
      (一)从企事业单位调任公务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公务员暂行条例》、即将实施的《公务员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政策、程序和本《通知》要求办事,不得各行其事。
      (二)各级各部门要对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从企事业单位调任公务员组织进行一次自查,需要规范的必须规范,不符合调任条件的必须清退。
      (三)严格执行编制管理规定,严禁超编制员额、超职数、超职位调任公务员。调任公务员应严格执行公务员回避制度。
      (四)各级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从企事业单位调任公务员管理,严格把好政策和工作程序关。对违规违纪调任公务员的行为,一经发现,要取消调任对象公务员身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共恩施州委组织部  恩施州人事局  恩施州编办   
                            
             200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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