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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基础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根据利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利川市机构编制管理基础工作规范。
一、公文管理
建立来文登记簿。机构编制部门收到各单位的请示和报告后,应按照收文顺序编号,将来文单位名称、来文时间、报告的主要内容等进行登记;根据来文内容及性质进行分类,拟提初步处理意见,提交编办办公会议进行审核,确定处理意见后,按程序报批;最后将处理结果及时在来文登记簿的结果栏作好记录,统一归档。
二、设置机构管理
机构的设置、调整等事项,必须具有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职能,拥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并按有关工作规则报批。
(一)、科级机构的设置、调整等事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会议审核,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报州编委审批。
(二)、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等事项,由市编办审核报请市编委审批。
三、使用编制管理
市直(乡镇办事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新增正副科级以下人员,需先提交使用编制的请示,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取得使用编制通知之后,凭使用编制通知到组织和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再到编办上编。
四、在职人员编制管理
(一)、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新进人员后,必须及时办理上编手续。
1、办理上编手续,必须有编委下达的使用编制通知(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凭任职文件)、组织或人事部门开出的行政介绍信、人事部门开出的工资转移证(其工资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方能认可)等材料;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需持相关证件到人事部门确认工资后,带相关材料到编办办理上编手续。
2、各单位要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一式两份,市编办和单位各存一份。
3、市编办在办理上编手续后,必须在增加人员登记册上准确记录相关情况。
4、市编办根据编制性质,属使用财政编制的要给财政部门开出增加人员经费通知单。
(二)、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减少工作人员时,要及时办理下编手续。
1、工作调动(含县级干部任免)凭调动介绍信或任免文件和工资转移证,到市编办办理下编手续。市编办在工资转移证上签署下编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组织、人事部门凭编办已签署的下编意见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无市编办签署意见的,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工资转移手续。
2、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在申报一次性抚恤费时,应先到市编办下编,编办签署下编意见并盖章后,人事、财政部门再按有关政策审批和拨付抚恤费;没有签署下编意见的,人事、财政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3、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或被开除公职时,应将文件抄送市编办,并在一个月内凭相关文件到编办办理下编手续。
五、离退休人员编制管理
(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凭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的文件,及时到市编办办理在职人员下编手续。
(二)市编办办理离退休人员在职下编手续之后,根据编制性质,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离(退)休费及时开出离退休人员经费通知单给财政、养老保险部门拨付经费。
(三)拨付离退休费的财政、养老保险等部门必须以编制部门核定的人数为准,并做到每年核对一次。
(四)自然减员后,单位到人事部门审批抚恤费之前,必须先到市编办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然后凭市编办出具的手续到人事、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费用。
六、领导职数管理
(一)科级领导职数的管理。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核定科级领导干部职数的初步意见并主动征求组织部门意见后,提出正式建议方案,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会议审核并报市委常委会议审批。
(二)建立领导干部动态管理的专门台帐,及时登录各单位领导干部职务变动情况,各有关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干部的文件要抄送市编办备案。
(三)、晋升职务后应调整工资的科级干部,必须先到市编办审核领导职数的使用情况;在职数范围内的由编办签署意见,人事部门办理工资调整手续。
(四)单位要求增加领导干部职数,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按程序报批。
(五)保留职级待遇的人员,只能由市委、市政府下发文件确认执行,其它部门的文件无效。
200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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