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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立项 根据全市扶贫开发发展规划,以改善贫困村、贫困户的生产、生活条件和解决人口温饱问题为目标,由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扶贫项目库,针对扶贫项目和扶贫对象的缓急程度,从项目库中筛选扶贫资金项目,确保立项准确。 二、项目申报 由市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确定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报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州财政部门和省州扶贫项目主管部门。 三、项目批复及下达 根据省州批复下达的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由市财政局与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全市年度扶贫资金项目执行计划。 四、扶贫资金调度 由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调度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将扶贫资金调入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 五、资金拨付方式 扶贫项目资金用转账或汇款直拨项目用款单位,严禁使用现金支付。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其采购资金中属于扶贫资金的部分也实行直接支付。 六、资金的拨付办法 (一)资金预拨 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市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明确责任和权利后,填制扶贫资金预拨申请单,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签章,报市财政局审批后预拨扶贫项目资金计划投资总额的30—50%。 (二)项目竣工 扶贫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市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申请项目验收,经现场检查验收合格后在项目竣工验收单上由验收单位、验收人员、项目所在村及村民代表签章,汇同所有支出凭证由市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手续完备,支出凭据真实合法有效,责任人员签章齐全后,盖“已审核”章后报市财政局报账拨款。 (三)项目审批付款 市财政局审核是否经市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严格审查,是否有项目计划和报账资金,报账凭据是否齐备,填报内容是否规范完整,支出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报市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账列支。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为10%。 七、监督检查 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使用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专项审计。杜绝扶贫资金的挪用、调项、虚假报账等违规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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