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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2006年度全市事业单位法人
年度报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事业单位法人的资质许可、年度报告、资产登记、业务范围和组织章程的管理及相关行为的监督,保护事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411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年检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各事业单位应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我局核准登记且2005年度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均需进行2006年度报告审查。
二、各事业单位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和下发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规定的事项,进行自我检查,并如实填写《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加盖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印章,连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上一年度(2006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报送我局。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我局在《证书》正、副本作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超过有效期,视为无效,需重新核准登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㈠违反《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
㈡未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㈢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不一致的;
㈣违反财务规定,抽逃开办资金的;
㈤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㈥不按《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时限及时办理事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住所、举办单位变更登记的;
㈦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㈧违反规定接受或者使用捐赠、资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五、请各事业单位在2007年3月31日前来我局办理2006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按照《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逾期未来办理年检的单位,不得办理人事、编制、工资、银行业务、劳动保障和有关收费等事宜,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六、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转《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实施办法》(鄂编办发[2005]36号)文件精神,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公告费用由事业单位承担。
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二○○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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