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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事程序
一、机构设置办理程序
(一)请示:机关、事业单位要求增设、调整机构,由主管部门以文件的形式向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书面请示。请示中应呈明机构设置的理由,包括设立、合并、更名、升格、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变更的政策依据、利弊分析、周边单位的作法等。
(二)受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文件的受理,了解有关情况,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报编办领导。
(三)初审:编办办公会讨论研究。属编办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由编办办公会决定,属编委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由编办办公会提出意见编委会讨论。
(四)编委会讨论:提交编委会讨论,属编委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由编委会决定。涉及行政体制调整变动、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副科级党政机构设立等重大问题由编委会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必要时呈恩施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五)拟稿核稿:编办根据编委会研究结果,对通过的机构设置事项拟稿批复,交编办主任进一步审核。
(六)签发:编办主任、编委主任按审批权限终审签发,形成文件,发送相关部门。
二、人员编制办理程序
(一)申请:机关、事业单位要求增加编制、编制内补充人员和人员异动调整,由主管部门向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呈明理由和单位性质、定编人数、在编人数、空编数、实有人数、用人渠道。
(二)受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对用人单位的编制数、编制使用情况、人员结构等进行调研,提出处理意见,报编办领导。
(三)审批:财政供养单位增加人员编制和编制内补充人员,由编办办公会初审后,报编委会讨论、编委主任审批。
(四)开据编制通知:编办依据审批领导书面意见,为用人单位开据人员编制通知单。
(五)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凭编制通知单按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人员录用、调动、工资等手续后,编办办理入编、出编手续。
三、机构编制事项审批权限
(一)坚持执行机构编制工作制度,凡是涉及到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事宜,实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一个部门承办,主任审批,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一个文件批复下达。
(二)行政体制调整变动,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市级党政机构的设立等重大问题,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委常委会议审定,必要时呈恩施市委、市政府批准。
(三)市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市级党政机构和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调整更名,市级机关和乡、镇、办事处行政编制分配,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签批发文。
(四)事业单位登记、变更、年检、注销工作,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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