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恩施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工作纪律
一、涉及机构编制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后,再提请市委、市政府审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文件时,办文单位应事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二、机关事业单位配备领导、任命中层干部,必须有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置机构的文件;必须与核定的机构级别相符;必须在核定的职数以内;被任命人员必须在编内。
三、实行人员编制与财政经费同步管理制度。纳入财政拨款的单位必须与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经费来源渠道相一致,纳入财政拨款的人头必须与机构编制部门在编人员相一致。
四、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行决定机构编制事宜。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超编进人;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人员编制;不得借用人员和雇请临时工顶替干部职工的工作;确需解决的机构编制问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认真按照批复文件执行。对于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而自行设置的机构、配备的职数,以及不按机构编制工作程序增加的人员,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进编手续,人事部门不予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