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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理程序


 

凡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设立后的30日内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申请办理国有资产设立登记。

因机构改革,隶属关系改变等因素而发生国有资产变动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到市国资局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对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换发为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申办单位必须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二)单位人员编制批文复印件。

(三)原先登记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四)在市技术监督局办理的《单位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单位将非经营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创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提交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出租、出借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3、投出资产的清单,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六)单位产权发生变动的,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单位批准变动产权的文件;

2、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和凭证;

3、经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4、因发生分立、合并、事业单位脱钩改制,与债权银行,其他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及有关资产转让、划转等资料;

5、新增土地、房屋所办理的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证复印件;

(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联系电话:财政 8212962 编办 8238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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