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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办业务工作办事程序
一、新增人员程序 1、申请:需增加人员的单位向编办写出书面申请报告; 2、受理:编办根据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并作出答复; 3、审查:由编办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报编委会讨论审批; 4、审批:编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增加人员; 5、办理:经编委会同意增加人员的,通知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二、机构设立、更名、升格等工作程序 1、申请:由机构调整单位向编办提出申请,并附依据。 2、受理,编办审核后决定是否受理,并作出答复; 3、审查,由编办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并报编委会讨论审批; 4、审批:编委会审批后,需要调整的机构按行文权限分别以编委或编办文件给予批复; 三、调动工作手续程序 (1)领导干部调动手续 凭市委、市政府文件和组织、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及工资转移证到编办办理相关手续。 (2)其他工作人员调动手续 1、申请:单位写出需调整人员的申请报告; 2、受理:编办根据编委管理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并作出答复; 3、审查:编办审查其单位定编是否出现空缺,若出现空缺的,编办出具允许使用编制通知单; 4、办理:调整人员的单位凭编办允许使用编制通知单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5、调整人员的单位凭组织、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工资转移证到编办办理工资转移手续。 四、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程序 (1)申请:由举办单位领取申请表格,填好后附相关文件、证件一并报送编办; (2)受理:编办经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单位应予以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通知申请单位并退还申请材料; (3)审查:编办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鉴别,审查合格后,将有关材料报送负责核准的领导; (4)核准:由编办负责人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5)发证: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应予发证,事业单位凭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 (6)公告:由编办将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的有关事项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予以公布。 五、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有关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中编办发[2000]10号,关于转发计价格[2000]433号《关于事业单位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水市编办 200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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