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拨付办法
根据鄂财发[2006]5号文件精神,从2005年度项目财政资金开始,严格按以下同个方面加强县级财政资金管理:
一、财政无偿资金报账后,严格执行资金直达项目承建单位或物资供应单位的拨款方式,尤其对承包工程和集中招标采购物资,不允许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所在的乡镇财政所后,由乡镇财政所支付。
二、县级财政资金报账的主要依据是项目扩初设计报告中的单个工程预算。办理资金报账时,财务人员应以单个工程预算为依据严格按单个工程预算财政投资额办理资金报账手续。
三、严格预付工程款管理。必须按照项目工程投资计划拨付预付工程款,其拨付额度不得超过该个(项目)工程计划财政投资额的30%。
四、县农发办加强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单个工程财政投资的10%预留质量保证金,项目在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验收合格后,再将质量保证金拨付给建设单位或承包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