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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度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北省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2007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事业单位提交2007年度报告的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二、凡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截止2008年3月31日的事业单位,属于2007年度年检范围。
    三、事业单位在提交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
2、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都应进行资产审验,并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损益表。
3、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5、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6、收费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7、事业单位登记事项有变更的,需先办理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并提交变更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8、2007年度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基本情况、绩效情况等300字以内,打印并粘贴在《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中相关栏目内,或单独报送2007年度工作总结)。
9、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四、凡需年检的事业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登记管理机构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可从政务公开网查阅此通知并下载表格)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认真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经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审核后报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五、市直部门要切实负责、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搞好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 不按规定或拒不接受年检的,除暂停该部门所有机构编制业务的受理外,依据《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处理: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自动废止;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责任和义务存续;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自动废止一年内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举办单位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申请设立登记;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自动废止二年或二年以上仍不主动重新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做出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一年内不予受理申请设立登记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做出三年内不予受理申请设立登记的处罚。
 
 
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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