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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后,享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
      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履行规范的审批或备案手续,未经审批或备案不得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为:处置单位价值(原值)或批量价值的原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国有资产,报市财政局审批;5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将处置资产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以下简称《批复书》)。报批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处置资产的公示证明;
    (二)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四)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五)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单,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原因及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
    (七)提交单位领取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八)其他资料。
     五、行政事业单位接到《批复书》后,应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处置国有资产。实行协议转让的,要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时,才能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六、经批准分立、撤销、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先冻结财务,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处置后,方可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七、行政事业单位在司法程序中被裁决转移的国有资产,单位应将被裁决转移的国有资产清单、被裁决转移缘由连同人民法院裁决书(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市财政局下达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过户手续的依据。没有《批复书》,国土、房产、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十、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财政局审批。本通知下达之前,已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要进行清理,并将资产清单报市财政局备案。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处置国有资产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罚、处理、处分,市财政局追缴其所得缴入国库,对其更新购置资产的采购计划不予受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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