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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机编[2011]21号
关于印发《赤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
通 知
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委各部办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赤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通过,并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赤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提高议事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赤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市编委)是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与日常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根据上级编委的规定和要求,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三)按照上级有关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研究拟定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审核市直机关各部门和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四)审定市直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及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审定市直部门间的职责分工和市直部门与乡镇之间的事权划分。
(五)审定市直党政群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派出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更名;审定党政群机关股级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更名;审定副科以下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和更名。
(六)分配、管理经省下达的全市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审定市直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市直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和定编标准。
(七)负责全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及相关管理。
(八)审议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管理体制调整所涉及的机构编制调整事宜。
(九)审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机关新进人员用编进编。
(十)监督检查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议制度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办公会议制度,重要问题由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工作等特别重要问题,经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市委、市政府决定;日常工作授权编委主任按规定处理,由市编办承办。
(二)市编委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编委主任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必要时,可就重要事项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一事一议。
(三)市编委办公会议由市编委主任召集并主持,出席市编委办公会议的人员为市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市编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会前应向编委主任请假,不能请人替代。
(四)凡属市编委办公会议审议研究的事项,先由市编办列出建议议题,报市编委主任审阅确定。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五)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由市编办负责汇报;涉及干部人事事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负责汇报。
(六)市编委办公会议审议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决定问题时,以赞成意见超过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在讨论中分歧意见较大,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一般应暂不作结论,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论证后,在下一次会议复议后再作决定。
(七)市编委办公会议讨论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会议形成的决定,由汇报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
(八)市编委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负责通知,市编办作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三、办事机构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编办)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机构编制管理政策、地方性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并监督实施;审核报批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的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
(三)研究提出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的设立、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审核市直党政机关各部门以及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拟订市直机关各部门和乡镇机关的行政编制(包括政法专项编制)总额分配方案。
(四)研究、协调全市各部门之间的职能调整以及市级机关、各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
(五)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机构改革方案,分类制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编制标准;研究拟订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及事业单位发展规划;审核审批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事项;负责对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能审核提出意见。
(六)调查研究并监督检查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报市编委并上报市委、市政府;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的调查研究、信息传递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七)负责全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管理、实名制管理和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工作。
(八)监督管理全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规范使用。
(九)负责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调整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统计及分析工作。
(十)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负责市级登记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全市事业单位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事项审批
严格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分类审批权限和程序具体划分为:
(一)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经市委、市政府审定,报咸宁市委、市政府或咸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批的事项:
l、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2、全市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设置、升格、撤销;
(二)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市委常委会审批的事项:
l、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原则规定和意见;
2、市直各部门之间、市直各部门与乡镇(办、场、区)之间职权的划分与调整;
3、全市党政群机关、正科级以上事业单位职能、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
(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事项:
1、市直各部门和乡镇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
2、全市副科级以下事业单位职能、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
3、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
4、市委、市委组织部调整的人员编制异动;
5、从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调入全额拨款单位人员编制异动;
6、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进编用编;
7、上级下达的专项编制的分配;
8、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办法。
(四)市编办审批的事项:
1、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股级以下同一编制性质人员编制异动手续;
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下编;
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五、办事程序与文件审批
(一)办事程序:
凡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要按业务归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报告要求,搞好调查研究,协商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属市委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以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名义报请市委审定;遇有特殊情况来不及提请委员会会议研究审议时,也可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查后,直接报请市委审定。
2、属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委员会审定。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直接报委员会主任审批。
3、属于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集体研究确定。
(二)文件审批:
1、经市编委会议审议和审核,市委常委会审定的事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行文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2、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三定”规定,由市编委会议审定,以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3、经市编委会议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以市编委文件行文。
4、凡是涉及到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事宜,统一由市编办按规定办文;以市编委名义行文的,送市编委主任签发;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或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按相关规定程序送签。
5、经市编办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以市编办文件行文。
六、机构编制纪律
(一)市委、市政府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均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一个部门承办,由委员会主任“一支笔”签发,机构编制委员会一家行文批复或下达。其它任何部门文件均不能作为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依据。
(二)各级党政群工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变动。
(三)机构编制是配备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核拨经费的依据。有关部门必须按批准的机构规格和编制员额配备领导班子和各类人员,按批准的编制核拨经费,将财政预算与编制管理结合起来,严格控制超编进人。
(四)各单位一把手是机构编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把手在任期内不得违反规定批准设立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不得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随意调整人员编制。各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作为单位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五)各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机构,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将系统内下属单位人员调进机关、在下属单位之间进行人员调动、聘用临时人员。对无编人员,组织部门不予调动、提拔;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调动、考核、调整工资,不予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手续;执法部门不予批准执法资格、核发执法证件。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行为的,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责令有关责任单位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七、本《规则》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规则,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八、本《规则》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