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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及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3、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3、招标人的资格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四、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5、投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8、评标方式、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9、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0、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他出实质性响应。
七、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工作。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八、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九、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十、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十一、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收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的原则:
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询价方式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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