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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工作程序
一、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实行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一支笔”审批,“一家”行文批复的制度。
二、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年度新增人员分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和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等四部分组成,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会议审定,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视同党政群机关调入人员从严控制。
四、凡增加财政拨款事业编制,由单位写出使用编制请示,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会议审批;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使用不增加财政支出的自费编制,由单位写出使用自费编制请示,报编委会主任审批。
五、申请成立机构,报告一般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成立机构的依据和理由。有上级部门文件或领导批示意见的,应附复印件。
(二)机构的职责任务。
(三)定编和增编的,必须说明编制性质和经费渠道来源。
(四)事业单位应有其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六、单位填报申请使用或增加编制的审批表,一般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单位定编情况和实有人数。
(二)申请使用编制的性质(财政拨款或自费)和数量。
(三)拟调入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原工作单位,并有原单位同意调出的证明材料。
(四)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七、申请增加领导职数的报告,一般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单位的职数核定和使用情况。
(二)人员变化情况。
(三)增加职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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