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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限时制度
在受理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提交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申请的当日,登记管理机关将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所有文件或报告。
对办理设立、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审查。准予登记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当即说明理由。
对办理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到备案文件之日的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办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交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登记管理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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