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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鱼县人事局、编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试行)
一、各级领导责任
(一)局长(编办主任)
局长(编办主任)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抓好党总支及其成员的自身建设,发挥党总支成员的表率作用。在党总支民主生活会上,组织党总支成员对照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苗头,及时提醒纠正。
2、督促、支持局纪检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
3、每年要组织召开1至2次专题会议,及时听取党风廉政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工作。根据形势任务和工作特点,指导机关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4、督促检查机关股以上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5、对机关出现的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督促纪检委员认真查处,重点案件和问题亲自督办。
6、按规定向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自身廉洁自律情况。
(二)党总支成员、局分管领导
党总支成员、局分管领导对分管股室、直属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督促检查分管股室、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了解掌握分管股室、直属单位党风廉政情况,及时给予指导。
2、围绕中心任务和分管工作的开展,组织股室、直属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并督促检查落实。
3、经常了解分管股室、直属单位党员干部,主要是股级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4、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行为应及时研究处置,重要情况及时向局长(编办主任)和党总支汇报。
5、督促分管股室、直属单位认真处理来信来访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重要信访和重大问题,亲自处理。
6、支持纪检委员查处违纪问题。
(三)股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
股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股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
1、认真组织本股室、本单位人员学习和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要求。联系实际抓好反腐倡廉教育,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2、带领本股室、本单位人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并根据本股室、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工作特点,制定严格的办事程序,认真落实到位。
3、督促检查本股室、本单位人员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会同党支部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现不良倾向及时提醒,防止发生问题。对出现的问题要敢抓敢管。对构成违纪的,要向分管领导报告。
4、接受纪检委员的监督并积极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二、纪检委员责任
局纪检委员在县纪委、局党总支领导下,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工作负主管责任。
1、负责开展形式多样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局人员的廉洁从政意识。与分管机关党的工作的局领导一起,共同抓好党员的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党员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
2、负责提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的工作安排,报党总支审批后,组织贯彻落实。
3、检查、监督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情况。针对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并及时向局长(编办主任)和党总支报告。
4、组织开展执纪办案工作。按照政策法规和权限,组织查处违纪问题。
5、督促、检查股以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三、部门分工责任
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和责任要求,有关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分别承担相关的工作责任:
1、办公室主要负责执行通信工具和话费管理的规定,严格会议管理,从严掌握招待费使用,执行财务管理和收支两条线规定;负责落实领导干部用车的规定,认真执行干部分房、房改中的有关规定;负责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离任审计,检查监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人事工作纪律情况。
2、各业务股室、直属单位要结合职能工作按照责任要求,切实防止违规违纪现象,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加强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对发现的违纪问题及时报告。积极配合纪检委员开展工作。
四、考核与奖惩
局、编办及各股室、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要结合半年、年终总结,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局党总支报告;局党总支在年度考核中将各股室、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内容。
每年的年度工作检查结束后,局党总支根据各股室、直属单位的报告和考核结果,对股以上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对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做出突出成绩的予以表彰,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的予以批评,限期改进。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按照责任制追究的各项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需要组织处理的,按管理权限给予调整、调离或免职。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12条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股室、直属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重大问题的,除依照规定追究领导人员的责任外,该部门不得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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