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鱼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规范“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征缴行为,保障财政非税收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3号令)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财统发[2002]10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的、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类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转经”,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将政策允许的各类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向经营领域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由县财政部门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各镇、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征收的“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实行专户储存,先缴入非税局收入专户,然后统一由非税局缴入金库。

财政部门内部采取分工协作的形式,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收计划的测算分配和资产占用费使用的审核;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所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用费的征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开展“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  下列资产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

(一)    财政拨付的资金;

(二)    上级补助的资金;

(三)    保证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征收、管理、稽查的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制约。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征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要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及其《<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严格履行“非转经”资产申报审批制度。

第八条 各单位要对“非转经”资产经营经营收入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下达的征收任务及时足额缴纳资产占用费。对逾期不缴和拒绝上缴“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单位,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数额2‰的滞纳金,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财政部门可从单位预算经费中直接抵扣或从代管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直接划转。

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比例按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资产评估总值4%-6%的年率征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其占用费按租金收入的20%-30%征收。

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占用费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管。

第十条 凡利用国有经营性资产兴办福利企业;利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开办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的中小学校等校办企业,可视不同情况经县财政部门审批后减免资产占用费。行政事业单位将其使用的城镇国有土地转为经营性资产,已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收取资产占用费。

第十一条 征收“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县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年终,由县财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当年征收的资产占用费进行清算并通报相关业务部门。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管工作。根据“非转经”占用费征收情况,依法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账薄、凭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三章  占用费的分配及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县直单位按时按计划完成“非转经”资产占用费任务的,根据各单位实际工作可适当安排单位预算支出,财政扣缴完成任务的不予安排;对入库的“非转经”,10%作为征收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开展“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收业务所需的宣传、培训、支付中介机构对费基普查、清查等,其余部份60%作为调节资金,40%返回单位使用。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征收的“非转经”资产占用费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从财政集中的调节资金中安排。

第十五条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使用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使用资产占用费的单位需向财政部门写出专项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3、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4、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1、由财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项目评审。

2、单位使用“非转经”占用费,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审核,经批准后,转国库股统一拨付。

3、县财政部门在安排“非转经”资产占用费使用时,应公开透明,严格审批,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使用监督与检查

(一)财政部门要对资产占用费使用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及其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计提、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的要严肃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嘉鱼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中,凡与本办法条款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OO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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