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 农村五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
3、 享受农村特困救助对象;
4、 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二、救助范围
符合上述规定的救助对象,患以下重大疾病并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1、 急性脑中风;
2、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3、 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4、 严重烧(烫)伤;
5、 重度精神病。
三、救助办法
1、 区、乡(镇、办)两级政府鼓励和资助救助对象积极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村五保户(含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个人应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中列支;农村享受特困救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从大病救助资金中列支;特困优抚对象个人应缴的合作医疗资金从优抚经费中列支。
2、 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以下简称“三无”对象)实施门诊医疗定额救助;对城市的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特困救助户、特困优抚对象实施大病医疗救助。
四、救助标准
1、 大病救助。救助对象患上述大病住院治疗,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扣除各种报销及补助部分,下同)超过2000元时,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3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2、 定额救助。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患大病住院治疗,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500元时,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费用的3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得超过3000元。未发生住院费用或个人承担住院费用未达到起付线的,按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3、 门诊救助。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在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同时,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直接补助到供养机构,由供养单位统筹使用。
4、 特殊救助。经区民政局审定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患大病住院治疗,当年个人承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时,超过部分按个人自费住院费用的30%救助。每人每年享受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