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咸宁市小汽车管理工作原则: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超编和超标小汽车,本着先审批后购置实行政府采购和原则办理。企业购车在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实现、职工工资发放及足额上缴“两金”的原则先审批后办理。
二.操作程序
1.县(市)区申报的小汽车在办理手续时重点审查购置小汽车是否经当地政府审批,县(市)区财政部门是否审核及其他相关资料。
2.市直行政、事(企)业单位购置小汽车,首先由购车单位向财政部门申报购车报告,并附购车申报表一份(申报表内容见正表)。经财政部门审定后,一月一集中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后统一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不含企业,下同)。先购后报的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按规定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三.办理编制的有关手续资料。
⒈购置新车手续:
⑴车辆合格证复印件;
⑵车辆发票复印件;
⑶单位代码证复印件;
⑷交警注册登记表复印件(需经所属交警大队盖章)。
上级分配、拨款及捐赠车辆
接受无偿调拔车及上级拨款购置车单位必须有持有调出单位正式公函及上级拨款单;接受捐赠车辆必须有相关文件及手续。其它手续同
⒉购置二手车(过户车)的手续:
⑴交警过户表及注册登记表复印表(需经所属交警大队盖章);
⑵交易发票或法院裁决复印件;
⑶旧定编证(原件);
⑷单位代码证复印件。
抵债车辆及法院判决车辆必须持有法院裁决书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