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黄冈市委办公室、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督查工作的意见


 

 

中共黄冈市委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督查工作的意见

 

黄办发[2008]1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06〕4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机构编制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机构编制督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湖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机构编制督查的主要内容、基本方法、各类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对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机构编制督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学习宣传贯彻好《暂行规定》和《暂行办法》,健全完善机构编制督查机制,把机构编制督查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对于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巩固机构改革成果,保证党委、政府有关机构编制工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机构编制督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全面掌握《暂行规定》和《暂行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专项督查工作方案,推动机构编制督查任务的全面落实。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机构编制监督和查处力度,切实解决机构编制工作长期存在的重审批、轻监管问题。

二、明确机构编制督查工作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机构编制督查工作的范围是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

机构编制督查工作,要按照《暂行规定》和《暂行办法》以及中央编委关于“七个不得”和“五不准”的规定,主要对下述内容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分配和使用中央下达的行政编制情况,各地核销自定编制的情况,落实编制核定数、实有人数、财政供养人数相对应的实名制情况,实现财政供养人员控制目标情况,乡镇机构编制、实有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的情况,各地各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三定”方案和机构编制情况,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政策、程序、权限规定的情况,执行编制、职数规定配备人员、核拨经费、核定及发放工资的情况,上级业务部门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的行为等。要通过督查,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提高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水平。

三、强化责任意识,健全机构编制督查工作机制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是实施机构编制督查工作的责任主体。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抓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组织建设。市、县两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要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各有关部门要确定督查工作联系人员。同时,还要聘请机构编制社会监督员,形成全方位的督查机制和整体合力。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健全和完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督查工作协调配合机制。

1、深化和完善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制度。全市行政单位公开率达到100%、事业单位公开率不低于70%。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日常督查,抓好年度考核,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形式,提高公开质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度、满意率,使机构编制工作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要督查以机构编制政务公开推动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情况。督促全市各级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和编制员额,严格分类管理行政编制、专项编制、事业编制和工勤编制,严格实行依编定员、定编到人和“一人一编一卡”,切实解决领导职数超配、编制和人员不对应、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界定不清楚、超编分流对象不明确和编制混用、人员混岗等问题。

2、建立健全机构编制投诉举报制度。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开通12310举报电话,认真接收、整理和登记社会公众对机构编制工作的投诉、举报、意见和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答复和处理工作。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要建立投诉举报情况报告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和疑难问题,主动报送领导批示,切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3、实行机构编制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按照《暂行规定》和《暂行办法》的要求,至少每年在认真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各级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也要定期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本部门本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主动接受上级监督检查,不得回避矛盾,掩盖问题。

4、实行机构编制工作责任及追究制度。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责任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切实履行责任,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因履行职责不力而未实现工作目标的,要依规定和情节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对严重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5、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督查工作机制。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机构编制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集中检查或抽查,督促整改。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反映的机构编制问题,要及时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专班,按规定调查处理,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督查和处理情况。同时,各职能部门要建立督查工作通报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督查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加强督查、改进机构编制工作的意见。督查人员在督查工作中,要深入实际,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督查和反映情况,并严守纪律,廉洁自律。对违反督查工作纪律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督查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调整工作思路,按照强化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要求,切实把监督检查作为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好。要重视和关心督查机构建设,听取督查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要问题。要协调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建立健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的督查工作机制,支持督查人员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督查工作设置障碍、打击报复督查人员的,要责成有关方面依规严肃处理。对忠实履行督查职责、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彰。

 

 

 

 

200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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