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麻财编办[2005]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和机构编制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源头治腐,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确保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经常化,根据鄂办发[2005]33号、麻办发[2005]74号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除国家明确规定不宜公开或限定在一定范围公开的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开。 (二)真实准确原则。公开的内容要实事求是,全面真实,准确客观。 (三)注重实效原则。从实际出发,扎实推进,讲求实效。 (四)及时便民原则。公开的内容要及时更新,公开的形式要方便灵活,便于群众查询和知情。 第三条 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实现以下目标: (一)建立健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制度,确保群众知情权,方便群众办事。 (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加强权力监督,规范权力运行,促进廉政建设。 (三)降低行政成本,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机关作风。 (四)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建立公平、开放和透明的政府运行新机制。 第四条 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全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市财政局、编办具体负责全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信息的收集、审核、汇编、录入和公开;各地各部门负责本地本部门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信息查询点的单位,负责本单位查询点的日常管理、维护、咨询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公开有利于群众知情和方便群众办事的财政与编制政务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市财政局和编办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办事程序;与财政和编制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内容。 第六条 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一)资助农村中小学贫困生“两免一补”资金;(二)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三)沼气推广资金;(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五)扶贫专项资金;(六)“福星工程”资金;(七)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九)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十)粮食直补资金;(十一)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十二)农村社会救济“五保户”资金;(十三)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十四)动植物疫病防治费;(十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经费;(十六)征地安置补偿资金;(十七)其它需要公开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公开市党政群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现状。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入政务公开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老干、工勤编制和其它各项编制核定总额和分类情况。 (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机构级别、机构类别、机构性质、经费渠道、主管部门、机构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和分类情况、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和实配人数、机构的职能与编制调整等情况。 (三)纳入政务公开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现任职务(或岗位)、职称、进入现单位时间、人员所占编制类别,编制卡(证)号、在编在职情况和新进人员渠道等。 第八条 对公开范围以外的财政与编制政务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财政、编制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依申请公开,不能或不宜公开的内容要作解释说明。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
第九条 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方法,建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多层次、多形式的政务公开网络体系。 (一)加快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建立以互联网为主体的政务公开网络体系。凡涉及财政与编制工作且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必须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开。各地各部门必须在政务公开栏和其他醒目位置公开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址,方便群众查阅。 (二)在市、乡两级便于群众查询的地方设置免费政务公开厅、信息查询点和电子显示屏,向社会公告免费查询点的地址、联系号码。 (三)充分利用政务公开栏,通过新闻发布会、咨询会、听证会或者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设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及时将群众关心和社会关注的事项向社会公开。 (四)印发政务公开宣传手册,设立政务信息公开热线,公布热线咨询电话。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 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市财政与编制政务信息的发布必须经过预审、审查和审批三个程序。各地各部门上报的政务公开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公开义务人上报的信息必须经过事前公示、研究、论证,信息上报时必须由单位经办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预审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报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下同)审查,经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采取适当形式才能公开。 第十一条 建立政务信息录入更新制度。公开义务人应当按照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编制本地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并适时更新本地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同时实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 (一)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应当在收到和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公开,并可采取其他形式公开; (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专项资金必须在专项资金分配到项目后10天内在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予以公开,便于人民群众查询;对分配到个人的,对拟分配对象从确定之日起5日内在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公示。正式确定分配对象后10内在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各种职称性质的考试、考核结果以及有关检查结果,必须在结果出来后5天内在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公开,便于群众知晓与监督。 (四)对各类新增(或减少)的机构、编制和人员,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在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公开。 (五)所有公开信息在网上保留时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第十二条 建立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电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要求提供尚未公开的财政与编制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办公室从接到申请之日起计算,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公开的,应当将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等通知申请人;不能或不宜公开的内容要作出解释说明。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注明姓名、性别、年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注明国籍及护照号码;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和用途; (三)申请日期。
第五章 公开的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政务公开投诉回复制度。政务公开办公室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电子网站和电子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对群众查询后提出的问题,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限时在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 建立政务信息反馈制度。政务公开办公室对各类信息进行跟踪,及时掌握情况。各地各部门、各免费查询点都必须设置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意见箱、投诉或咨询电话、传真,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 建立政务公开奖惩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对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予以奖励,对敷衍了事、不真公开、不全公开和不常公开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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