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查询点
工 作 规 则
麻财编办[2005]21号
一、为方便群众查询,落实好群众参与政务,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规则。 二、各查询点由所在单位管理,各管理单位要确定专室,落实专人负责,查询微机要实行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各单位信息管理员要主动、热情、方便群众办事,指导群众上网查询,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查询群众,并负责查询点设备的维护及管理。 四、查询人员要遵守查询的有关规定,除查询外,可进行咨询或投诉,但不得对国家的政策法规和政府及领导人进行恶意攻击。 五、查询点要设立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张贴查询告知,设立政务公开宣传栏,及时向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信息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六、各查询点要爱护查询公共设施,对故意损不公共设施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实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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