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麻财编办[2005]23号
第一条 为了推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的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麻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麻城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监察局具体负责全市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和各乡镇办事处违反政务公开纪律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违反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追究范围,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 没有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的; (二) 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的; (三) 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 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本办法追究范围,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六)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市监察局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市监察局。 第十条 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如对责任追究有异议,应按照行政复查复议的有关规定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麻城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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