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财发[2005]39号
一、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的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等工作应建立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三、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家庭住址等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四、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调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