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申请公开制度


 
麻财编办[2005]13号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要求提供尚未公开的财政与编制政务信息。
    二、提出申请的单位(个人)应按要求填制《麻城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申请书》。政务公开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注明姓名、性别、年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办公处所、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和用途。
   (三)申请日期。
    三、市财政、编制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公开事项实行首问责任制,从接到申请之日起计算,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公开的,应当将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等通知申请人。不能或不宜公开的内容应做出解释说明。
    四、对申请事项决定是否公开,由受理单位对申请书进行初核,填制《财政与编制政务信息更新内容审批表》,依照《信息更新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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