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麻财编办[2006]17号

 

   一、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责任单位开展年度工作考核。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精神奖励: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市各项财政与编制工作政策。
  (二)认真履行《麻城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各项规定和要求。
  (三)信息公开主动及时、全面准确、真实完整。
  (四)严格执行公开工作制度和纪律,办理群众投诉建议质量高、效果好。

   三、以下情况实行责任追究:

  (一)依照《麻城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各相关单位应履行的工作职责而未履行。
  (二)按规定应公开的财政与编制政务内容而未公开。
  (三)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送应公开内容。
  (四)公开义务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给国家、单位或他人造成损失。
   (五)对应由本单位办理的投诉建议和公开信息推诿搪塞、拖延阻滞,影响全市公开工作。
   (六)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有关工作纪律和制度。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党纪政纪处分。

   五、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乡镇和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信息提供人、信息员、查询点管理责任人、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

   六、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纪委、监察局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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