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2002年6月21日 鄂发[2002]10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关系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经国务院批准,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现将《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减轻、规范、稳定”。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基层政权,调动和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农村税费改革重点是要解决好粮棉主产区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规范税费征收行为;推进乡镇机构、农村教育和政府公共支出的配套改革,完善乡镇财政体制,促进乡镇财政良性循环。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项调整、两项改革”:取消乡统筹费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涉及农民的政府性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改革共同生产费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农村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费。取消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议定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部分县(市)根据(鄂政办发[1994]77号)文件、经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收取的血防统筹费,改革后不再向农民收取,所需经费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专款专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具体管理按《湖北省乡统筹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若干意见》执行。 (二)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涉及农民的政府性集资 取消所有面向农民的各种政府性集资。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后,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三)取消屠宰税停止征收屠宰税。原来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停征。 (四)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为规范和加强对农民的劳务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同时考虑到目前我省农业基础薄弱、建设任务重,决定全省用三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2002年每个劳力每年承担积累工和义务工最高不得超过22个,2003年不得超过15个,2004年不得超过10个,2005年起全部取消。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植树造林。劳动义务工主要用于防汛、义务植树、公路建设、修缮村办校舍。对于农业基础较好,过去投劳任务本身就比较少的地方,在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过渡期间,每年“两工”的投入量要相应减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一步取消。“两工”取消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筹劳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数额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无论是在取消“两工”过渡期内还是取消“两工”之后,进行村内“一事一议”用工,均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一事一议”筹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得变成固定的上限收费项目。具体管理按《湖北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管理办法》执行。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 1、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确定。对二轮承包后,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占)用的计税土地,并按政策规定办理了耕地占用税征、免手续的,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于按规定退田还湖、平垸行洪以及扶贫搬迁、自然灾害灭失不可恢复的土地,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于二轮承包后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应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于退耕还林减少的计税土地,另行制订办法。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应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档案,实行规范管理。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动时,农业税则同步进行调整,防止出现新的有地无税和有税无地的现象。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计税土地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2、调整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4-1998年5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折合成主粮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除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动外,常年产量不得随意调整。 3、确定农业税税率。改革后农业税实行比例税率,全省原则上执行7%。各地按照农民负担必须明显减轻的原则,核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有的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需要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须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国有农垦农场(包括监狱农场、劳教农场、部队农场、学校农场等单位)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取消屠宰税和向农工收取的血防统筹费,农业税税率按改革前的农业税税额与调整后的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计算确定。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税比照当地同等水平征收。 各县(市、区)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年产量、税率和农业税征收任务,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要分类测算到乡镇、村,并落实到农户及其他纳税单位和个人。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向农民张榜公布,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各地在坚持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土地丰产条件,实行分等定级,确定税赋,落实到田块。 农业税计税价格及社会减免和自然灾害减免政策按《湖北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六)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1、减少征收环节。取消原部分一个应税品目两个环节征税的征收办法,实行一个应税品目只在一个环节征税。 2、调整农业特产税税率。按照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对农业特产税税率作适当调整。 3、简化征收办法。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得两税重征。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征收环节、税率以及减免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湖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七)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村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部分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取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不含国有农垦农场、监狱农场、劳教农场、部队农场、学校农场等单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确定为改革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正税的20%。收购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征收附加。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采取征收代金制。用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由农业税征收机关按照“一票两项”的办法,随正税一并征收(可以由粮食、林业、供销等部门在收购农副产品时代扣代缴),在结算时按比例解入专户。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专款专用。 村提留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经乡镇政府同意,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筹资额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经批准后的筹资额,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监督卡由村委会组织发放到农户。筹资款由村委会按卡收取,按议定的用途使用、管理,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筹资的提取、管理、使用,接受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监督,防止出现额度失控的情况。 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农村税费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 对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农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由村委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纳入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款项统一管理,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 (八)改革共同生产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原用于村内统一组织的抗旱排涝、防病治虫、恢复水毁工程等项开支的共同生产费,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用于农村抗旱排涝的水费和电费等,属于经营性收费项目,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由受益农户据实承担。用于村组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纳入一事一议范围内统一安排。关于收取农业水费的有关具体规定,另行发文。 (九)妥善处置有关问题在税费改革的同时,认真审核和清理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尾欠,并具体核实到户。清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严格执行税法规定。对“村提留乡统筹尾欠”,制定具体的分年度清欠计划,根据清欠数额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分批、分期清收。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由乡镇财政部门清理,各地不得以债抵税;“村提留乡统筹”尾欠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和村委会组织清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尾欠,统一由乡镇财政部门按照“先税后费”的原则组织收取。对于那些按照政策规定,符合税费减免条件的及时予以减免。对清收的“村提留乡统筹尾欠”,优先分别用于偿还村级和乡镇债务;还债后的资金仍按原来的渠道使用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款以外的债务,按照鄂办发?2001?1号文件的精神,做好清理化解工作。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配套措施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做到“三个确保”,关键是要扎实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和政府公共支出改革等配套改革。各级各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统一认识,齐心协力,加强配合,齐抓共管,严密监控,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全面清理整顿各项涉农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各地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各地自行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一律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今后,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均不得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如出现此类问题,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清理后需要保留的少量涉农收费,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要进行规范整顿。承担有偿服务事务的乡镇有关站、所,对不体现政府职能的收费,报有关部门审核,经县以上政府批准后转为经营性收费,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收取。对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允许变相转为经营性收费。对经批准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并向农民张榜公布,接受公开监督。坚决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或变相达标升级活动。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和发行报刊书籍,应遵循自愿原则,禁止用行政手段和行业权力强制入保、强行征订。向农民收取的用于农村抗旱排涝的水费和电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营性收费政策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二)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坚决推进乡镇机构改革。 坚定不移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压缩乡镇开支。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力争精简30%。乡镇不得在核定的行政和事业编制之外再聘用临时人员。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服从大局,清理整顿以向农民收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切实解决收费养人问题,不得强求上下业务对口、增设机构。 坚决推进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布局,按规定的师生比例核定教师人数,对教师实行竞争择优上岗,对富余人员要做好工作,妥善分流。 (三)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市、区)、乡(镇)、村之间的分配关系。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的收入和支出体系,在保证乡镇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机构运转经费不留缺口的前提下,调整和完善县、乡镇财政体制。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按照规定标准统一发放教师工资。教育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农村税费改革后新增的农业税收入原则上要全部留给乡镇。取消一切其他收费后,乡、村两级由此减少的收入,主要通过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财政开支,调整支出结构,以及通过中央、省、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的财政转移支付给予补助解决。各市州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安排一定的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县乡的改革;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规范分配关系,安排一定的转移支付资金支持乡村正常运转。要加大对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保证乡镇政权、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和必保支出的需要。同时,规范县、乡、村之间的分配关系,严禁无偿平调、挪用乡镇及村级集体财产和截留应分配给乡镇、村使用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严格各项资金管理,规范分配行为。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约束,必须以收定支,不能以支定收。健全乡镇国库,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各地要结合税费改革,对乡镇负债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分类研究解决办法。县乡财政部门、经管部门要加强乡镇和村级的财务建设,完善财政、财务制度,规范、监督乡镇和村级财务管理,组织培训财务人员,帮助完善农村基层组织的财务核算工作。 (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乡镇尤其是村级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的具体措施,保证基层组织的稳定与正常运转。对规模过小的村、组,要根据地域条件,本着有利生产、有利团结、有利安定和群众愿意的原则适当合并。采取村组干部交叉兼职等办法,精简村组干部,规范村组干部工资和补助标准,减少村级支出。村级干部人数原则上3-5人。各县、乡镇要大力加强村级民主和法制建设,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积极推进“村务公开、村民自治”。对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负担情况,以乡镇为单位逐村逐户的进行测算,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要实行民主理财,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取消村级招待费。 (五)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工作。各级政府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对土地承包工作中的政策落实情况认真开展清理检查。按照合同,凡承包经营已到期的,要及时做好延包工作。严格控制村组集体机动地面积。村组留有机动地的,必须承担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不得转嫁到已承包的土地上,增加其他农户的负担。加强对土地转包和转让过程中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任务的管理,防止在土地转包和转让过程中出现税收和附加落空现象。 (六)大力发展乡镇及村级集体经济,壮大乡镇、村级经济实力,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 各级政府要以市场为导向,制定本区域内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引导农民合理调整农业结构,积极扶持和促进乡镇、村级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帮助农民脱贫、减负,从而逐步增强乡镇和村级财力,巩固农村基层政权。 各地要认真研究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后种田大户的负担问题,促进土地逐步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效益。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乡统筹的地方,改革后继续实行以工补农、以工建农。对于改革后负担加重的部分种粮大户,要实行硬减负的办法,将其亩均负担水平调减到1997年按政策应负担的水平。制定、完善和落实对农业的支持政策,大力培育农村各类市场、信息和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对种田大户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系列服务,减轻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提高种田大户的比较效益。 (七)规范征收行为,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农村税费改革后,财政农业税征收机关是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执法主体。乡镇政府要支持、督促征收机关依法做好农业税征管工作。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农业税税款收缴手续,但村民委员会不能代行农业税执法权。农业税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和税费改革要求,依法征收。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制定简便易行的操作规程,为广大纳税农户和其他纳税单位、个人缴纳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提供方便。除采取委托粮站等部门代扣代缴税款或财政部门驻站征收外,普遍实行“定点、定时、定额”的征管方法。有条件的乡镇可设立纳税大厅常年征收。改革后农业税收征管工作任务加重,要加强乡镇财政的农税征管力量,加强农业税征管队伍建设,提高各级尤其是乡镇一级征收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要教育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对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征收机关应依法追缴。 (八)加强领导,强化监督,保证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农村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政一把手必须负总责、亲自抓,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实行省、市、县、乡分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改革成功与否,关键在县(市、区),县(市、区)委书记是这项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长是直接责任人。各地要将此项改革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各市州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县(市、区)方案测算的指导力度,认真做好所属县(市、区)改革方案的审核、审批和上报工作,积极配合省级做好转移支付资金的测算,并督促县(市、区)按省、市共同确定的方案落实到位。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在全省统一时间部署范围内,市(州)可以选择部分县(市、区)、县(市、区)可以选择部分乡镇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分步推开。要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市(州)和县(市、区)领导都要确定一个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联系点。各相关部门在改革中要从大局出发,服从改革的需要,认真执行中央和省里的政策,积极配合做好工作。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有关处分规定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办法。要根据改革的不同阶段确定监督的重点。在改革初期,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方案的制定上,防止在数据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在方案实施中,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改革政策是否公开、透明上,防止暗箱操作;改革结束后,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对农民负担政策执行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跟踪管理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和转移支付资金的挪用。对有令不行、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和挪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给予严肃处理外,挪用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如数扣回。对在改革中不顾大局,违反纪律,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步骤 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培训干部。时间为4月下旬至5月下旬。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各级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的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领导责任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和发动。省委、省政府印发《致全省农民群众的公开信》,发布《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组织开展全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业务培训,组织新闻单位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宣传工作。 第二阶段: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时间为4月下旬至6月上旬。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起草相关配套文件,由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修改、完善,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发。各市(州)、县(市、区)根据中发7号文件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6月下旬前将经审核后的所属各县(市、区)实施方案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审批方案。时间为6月下旬至8月上旬。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央及省的规定,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上报并由当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于7月30日前下发到各市(州)、县(市、区)。各县(市、区)要相应做好对所属各乡镇改革方案的审批工作。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时间为8月中旬至12月底。各市(州)、县(市、区)根据省政府审批的方案,8月底以前将各项农业税收指标分解落实到村组、农户。同时,继续做好各项宣传和改革方案的修改完善以及配套措施的落实工作。省对各县(市、区)的改革方案审批结束后,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立即组织督查组分赴各地进行督促检查,随时掌握了解各地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情况,及时解决和纠正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市(州)、县(市、区)也要派出督查组,检查指导乡镇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五阶段:总结、验收。时间为2003年1月至2月。2003年初,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地改革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对全省农村税费改革情况形成总结材料报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各市(州)、县(市、区)、乡(镇)通过总结,评选出一批在农村税费改革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报省委、省政府予以表彰。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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