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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县委、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县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委员会由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成员和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一、任务和职责
1、贯彻执行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
2、根据上级精神,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
3、统一领导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
4、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机构编制工作任务。
二、会议制度
1、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办公会议制度,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机构改革或重大的机构编制事宜,可及时召开。
2、凡涉及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正副科(局)级领导职数的核定,编制员额和人员编制的审批,财政供给人员的增减等重要问题,一律由县编委集体讨论决定后,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重大问题经编委会议讨论后,提请县委、县政府决定,日常工作由编委主任或副主任负责,重要任务由编委主要领导成员分工负责,编委办公室承办。
三、审批权限
凡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财政供给和领导职数核定事宜,都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经县编委办公室审核,报县编委会研究决定,其他部门批准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一律无效。
1、机构的设置与调整以上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的明文规定为依据。上级规定设立的机构依据本县实际考虑其设置;上级要求撤并的机构坚决予以撤并;本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调整、撤并的机构,经请示上级同意后予以设置、调整、撤并。
(1)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副科(局)级及其以上级别机构的设置、调整、升格、隶属关系的变更,由县编委办公室审核,县编委会议讨论,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并按程序规定向上级编委报批。
(2)全县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股级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由县编委办公室审核报县编委会或编委主任审批。
(3)机关、事业单位股级机构的更名和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股级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由县编委办公室集体研究审批。
2、各单位的职能配置以上级规定为依据。副科(局)级及其以上级别机构职能的调整,由县编委办公室审核,经县编委会讨论并报县委、县政府决定;股级机构职能的调整由县编委办公室具体审批并报县编委领导。
3、编制员额的核定按照分类管理,只减不增的办法予以区别对待。
(1)正科(局)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员额由县编委办公室审核,经县编委会讨论,报县委、县政府决定。
(2)副科(局)级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的股级事业单位的编制员额由县编委办公室审核,报县编委会决定。
(3)非全额拨款的股级事业单位编制员额由县编委办公室集体研究审批。
4、新增人员编制和财政供给按下列程序审批:
(1)上级安排到本县任职的县级干部和由县委常委讨论安排的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县编委办公室根据任职文件和工作单位性质办理其编制和财政供给手续,其中县级干部随调配偶的编制和财政供给由县编委办公室报县编委主任审批。
(2)军队转业干部按军转政策办理。其编制和财政供给由县编委办公室审核后报县编委会决定或编委主任审批。
(3)上级指令性安排的高校毕业选调生的编制和财政供给按上级文件规定由县编委办公室报县编委主任审批。
(4)本县公开招考副科(局)级及其以上级别干部,吸纳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其编制和财政供给由县编委办公室依据县委、县政府的有关决定报请县编委主任审批。
(5)符合安置政策的“非农”户口退伍兵鼓励实行全员一次性货币安置。少数不愿有偿安置的,一律不安置到使用行政编制的党政群机关和县直一级事业单位以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只安置到自收自支的基层事业单位和企业。安置部门在安置此类人员前必须先向县编委请示,再根据县编委的意见拟定安置方案,经县编委办公室审核,报县编委会审批,县编委办公室办理其自收自支事业编制。
(6)除上述规定外,所有人员解决或恢复财政供给均由县编委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人事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编委会审批。所有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必须在有编制空额的前提下,由县人事局、编办、财政局、监察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公开招聘小组考试聘用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由县编办提出意见,报县编委主任审批,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县编办集体研究审批,并报告编委主任。
5、人员编制的核销:根据有关政策和本县实际,建立在编人员日常核销机制,法院、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对判刑、开除公职对象的文书,各有关部门对死亡、调出等人员名单要及时抄送县编办核销其编制和财政供给。
6、人员编制的异动与干部管理、调配相配套。在有编制空额和领导职数空缺的前提下,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正副科(局)级和正股级干部的编制异动由县编委办公室依据任职文件和调动手续核定编制性质,办理编制异动手续。副股级及其以下级别干部编制异动按以下原则进行:编制性质和经费供给渠道相同的单位之间人员编制异动、党政机关向事业单位异动、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向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异动,在进人单位编制员额空缺的前提下,由编办审核经出人进人单位(主管局)协商同意后,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再由县编委办公室办理其编制和财政供给手续。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异动,须报请县编委会研究审批或由编委主任审批。
7、科(局)级领导职数由县委组织部和县编委办公室共同拟定,报县编委研究后提交县委常委会决定。各单位中层干部职数由县委组织部和县编委办公室共同核定。
四、办事原则、办事机构和文件办理
1、办事原则 继续坚持机构编制工作的“三个一”的原则,即凡是涉及到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事宜,必须在县编委决定后由县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县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县编委或编办一个机关行文。
2、办事机构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县编委领导下,负责具体执行上级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及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直接承担全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各部门所 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面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县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和年检。负责收受、审核机构编制方面的各类请示,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向县编委请示、报告。
3、组织、人事、财政和机构编制部门作为编委的成员单位要在县编委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负责。干部管理部门任命干部要与编制管理规定相统一;人事部门在办理人员录用、聘用和工资核定,财政部门在拨付人员经费,都必须以县编办审批的编制为依据。县编委各组成单位要通过齐抓共管,努力做到在编人数与定编人数相符,经费供给额度与定编人数相符,人员岗位与编制类别和岗位设置相符。同时,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坚持原则,依规办事,既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及时沟通、协调统一。
4、文件办理
(1)正副科(局)级机构的设置与调整,职能的配置和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的核定,在县编委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县编委主任签发县编委文件;股级机构的上述事宜由县编委办公室主任签发县编委办公室文件,并向编委主任报告。
(2)行政编制的审批和财政供给人员的增减在县编委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县编委主任审签编委会议纪要,县编委办公室遵照编委会议纪要的精神办文到用人单位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3)县编委处理日常工作的一般函件和县编委办公室其他文件,由县编委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实行机构编制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
1、机构编制工作在集中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必须切实做到“四要四不”,即规定的机构设置限额,要严格遵守,不得突破;要求撤销的机构,要坚决撤销,不得变通;核定的领导职数,要严格执行,不得超过;审批的人员编制和财政供给,要坚决照办,不得擅自增加。
2、各乡镇和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党政“一把手”为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年度考核、离任审计以及单位评先等都要把是否严格管理本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3、凡出现违反管理规定,擅自挂牌设立机构,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外调入人员,自行录、聘用人员等行为,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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