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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梅政办发[2005]114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黄梅县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黄梅县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黄梅县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黄梅县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所称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占用、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投资或投资形成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对其占用、使用的国家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注销产权和国有资产“非转经”的行为,包括出售、无偿调出、报废、报损、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
三、处置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处置占用、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及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设备仪器,必须向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乡镇政府和县直部门直接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申报),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申请报告和有关文件、凭证及资料,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四、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聘请具有法定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审核备案和核准,下达《资产评估核准通知书》。
五、批准处置。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核准或备案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经单位申报,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非转经”申报审批表》,主管部门审核,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办理资产划转和产权登记手续。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改制处置资产,由企业申请,经企业职代会审议、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改制方案提交县政府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县政府的研究意见以及相关评估,审计等文件证明予以行文批复。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孤县政府批准。
六、产权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出售出让价值1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内按规定程序进行,严禁场外交易。国有资产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是出资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出让方为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共同组成。产权交易的方式有协议转让和招标转让、拍卖、出资收购、有偿兼并、融资租赁等,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其指定的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程序是:
㈠出让方向交易机构进行书面委托交提交出让申请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准产权出让的文件、出让方的资格证明、产权界定及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和核准文件及交易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㈡产权受让方在交易前向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申请书,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及交易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㈢公告。出让方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转让有关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应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交易。
㈣交易价格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评估结果作为交易底价,允许成交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比例的浮动。成交价低于底价90%的,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成交。
㈤产权交易成交后双方签订书面成交合同并办理公证手续,产权交易机构凭成交合同签发《产权交易成立确认书》,产权交易转让双方凭合同和《确认书》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和相关手续。
七、收入管理。包括国有资产转让出售和报废报损的残值变价收入,都属国家所有,应上缴财政国库,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收缴,专户管理。
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进入国库后需要使用的,由单位申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拨。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核拨的国有资产收入建立专户,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
㈡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改制需要安置职工的产权转让收入是指成交收入扣除清偿债务、安置职工所需费用及支付合理的评估、交易费用后的净收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收缴净收入。
八、责任追究。对违反本程序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处置资产所得的价款全部追回并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因国有资产处置或“非转经”不当,或部门审批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本程序适用于全县各类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包括驻外机构)。集体企业资产处置参照本程序执行。本程序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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