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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设置办理程序
(一)请示:机关、事业单位要求增设、调整机构,由主管部门以文件的形式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书面请示。请示中应呈明机构设置的理由,包括设立、合并、更名、升格、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变更的政策依据、利弊分析、周边单位的作法等。
(二)受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股负责文件的受理,了解有关情况,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报编办领导。
(三)初审:编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属编办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由编办主任办公会决定;属编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编办提出意见,提交编委会讨论。
(四)编委会讨论:提交编委会讨论,属编委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由编委会决定。涉及行政体制调整变动、县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县级党政机构设立等重大问题由编委会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报黄冈市编委审批。
(五)拟稿核稿:根据编委会研究结果,对通过的机构设置事项拟稿批复,交编办主任进一步审核。
(六)签发:编办主任、编委主任按审批权限终审签发,形成文件,发送相关部门。
二、人员编制办理程序
(一)申请:机关、事业单位要求增加编制、编制内补充人员和人员异动调整,由主管部门向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呈明理由和用人渠道。属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安置的需附县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安置文件及军转办、安置办介绍信复印件。
(二)受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股负责受理,对用人单位的编制数、编制使用情况、人员结构等进行调研,提出处理意见,报编办领导。
(三)审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内补充人员列编,同体制、同编制性质、同经费渠道的编制调整,人员编制的顺向流动(即由全额拨款单位调整到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差额拨款单位调整到自收自支单位),由编办主任办公会讨论、编办主任审批;财政供养单位增加人员编制和编制内补充人员,由编办主任办公会初审后,报编委会讨论,编委主任审批。
(四)开具编制通知:编办综合股依据审批领导书面意见,为用人单位开具人员编制通知单。
(五)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凭编制通知单按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人员录用、调动、工资等手续后,编办综合股办理入编、出编手续。
三、事业单位登记办理程序
(一)申请:登记单位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局)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认真填写后与下列材料(各一式三份)一并提交登记局。
1、单位成立批文;
2、法人代表任职文件;
3、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5、单位经费来源证明;
6、验资报告书。
(二)受理:登记局查验申请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内容是否完整。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审查:登记局对受理的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提请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处理。
( 四)核准:登记局领导对经审查的设立登记申请进行终审;分别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五)发证:登记局为登记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单位缴纳有关费用。
(六)公告:公告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和核准登记的事项。
四、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根据变更登记的要求,到登记局领取《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表格。认真填写后与其他相关材料(各一式二份)一并提交登记局。
(二)受理:登记局查验申请变更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对登记事项的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审查:登记局对受理的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提请核准和予以驳回的处置。
(四)核准:登记局领导对经审查的变更登记申请进行终审,分别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五)换证:登记局收缴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颁发变更了登记事项的证书。变更登记单位缴纳有关费用。
(六)公告:公告变更的登记事项。
五、事业单位年检办理程序
(一)自查:已登记的事业单位于每年年初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按照《事业单位登记年度报告书》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全面自我检查,登记事项有变更的先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变更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二)审核: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登记局。
(三)审查并作出结论:登记局受理后,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右下方年度报告标记处粘贴“合格”标记。年检合格标记有效期为一年;对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六、事业单位注销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根据注销登记的要求,到登记局领取《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备案)登记申请书》,认真填写后与下列材料一并提交登记局。
1、审批机关同意撤销的文件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或责令撤销的文件;
2、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4、登记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受理:登记局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予以核对,材料齐备并符合有关规定的,予对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三)审查:登记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
(四)核准:登记局根据审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五)收缴证书和印章:对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局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公告:公告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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