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山县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本站信息  发布时间:2009-07-08 15:39:32  本文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部署,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定》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19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的重点小型水库险加固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县水利电力局是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工作。
        县小型水库整险加固工程建设办公室是项目的法人单位,负责全县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  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对预算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资金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条  项目单位必须在银行设立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专项资金帐户。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拨付资金时,必须向财政局报送项目计划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施工、筹资、投资计划)。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资料(招标申请书、招标公告、评标报告、中标书、中标通知书等)、工程合同及项目资金专户帐号。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后,财政局须按基建计划、按财政预算、按基建程序、按工程进度原则审核项目财务状况和工程建设投资需要,签署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为了减少资金在途环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财政根据监理月报及建设单位审核的用款申请,采取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拨付方式,直达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基建专户上;对用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投资款项,财政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水利电力局和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及时与县财政局就项目申报规模、配套资金规模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沟通和衔接,以便财政部门掌握本地区基本建设投资动向,合理安排政府基本建设财力。
    第十五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中央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财政、水利等部门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积极筹措配套资金,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财政、水利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滞留、挪用资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财政部门立即停止对建设单位的资金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未按资金使用计划执行、不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
    2、属于招标和政府采购范围,未实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
    3、项目工程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
    4、经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资金使用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
    5、对项目实施单位不执行已批复的实施方案、骗取和套取财政资金的;
    6、其它违纪违规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水利电力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