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村村通电话工程”建设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建发[2005]106号
 
省电信公司、省移动公司、省联通公司、省铁通公司,有关市州财政局、发改委、扶贫办: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农村通信发展,确保省政府安排的“村村通电话工程”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86)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村村通电话工程”进一步加快全省农村通信发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78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村村通电话工程”建设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2005年11月29日
 
  湖北省“村村通电话工程”建设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农村通信发展,切实解决广大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通信问题,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村村通电话工程”建设给予专项补贴资金3000万元。根据2005年省长办公会议纪要(86)号和省人民政府鄂政办发[2005]78号文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全省“村村通电话工程”建设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贴资金)是省政府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全省“村村通电话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专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2006年新增预算内基建投资2000万元和省级财政扶贫配套资金1000万元组成。
  第四条  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包干使用、倾斜贫困地区、鼓励有线接入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通信管理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参与项目的审核与确定,加强专项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理
  第六条  承接“村村通电话工程”建设任务的省电信、省移动、省联通、省铁通四公司,根据所承接的行政村任务数,按基本建设程序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送湖北“农村通信扶贫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对四公司编制的项目建设方案会审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八条  省电信、省移动、省联通、省铁通四公司完成建设任务后,分别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投资完成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核实并汇总后,统一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省发改委同省财政厅编制下达专项补贴资金计划。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省通信管理局组成联合验收组,对工程完成情况逐村进行检查验收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由省财政厅将专项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条  省财政厅要加强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拨付,严禁挤占、挪用资金。凡涉及弄虚作假,挪用专项补贴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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