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教科文事业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教发[2005]83号
 
省直各教科文单位,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湖北省教科文事业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教科文事业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支持我省教科文事业的发展,继续做好我省教科文事业结构及布局调整工作,加强对教科文事业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的管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厅党组的要求和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教科文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文事业布局调整专项资金是财政厅党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教兴鄂战略和财政部有关资金配套的规定而建立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
  1、省级教科文一级部门预算单位及其所属的二级预算单位;
  2、市、州及县(市、区)教科文一级预算单位;
  3、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教科文系统;
  4、财政部下达专款中明确规定需要配套补助的地方和单位。
  第四条  凡符合上述补助范围的省级教科文一级预算单位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申请专项资金,省级教科文一级预算单位和市(州)、县级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
  第五条  省财政厅对各地各单位上报的所有补助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并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审定。凡经审定给予补助的项目,由财政厅拟文下达,其中省级单位在年终比照预算调整方式办理;市、县按转移支付文件执行。
  第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将取消事业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的补助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补助经费项目;
  2、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3、挪用专项资金;
  4、因管理不善,使专项资金损失和浪费的;
  5、涉及专项补助资金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于二OO五年起施行。
 
 200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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