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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财教发[2005]8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近几年来,全省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不断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力度,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的管理,为稳定我省“十五”期间的人口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据调查,有的市、县存在着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不能到位、使用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直接影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强化国策国情意识。继续增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的再认识。人口发展战略是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是造福于子孙后代,顺利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整体实现现代化建设的大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站在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与经费投入的辩证关系,做到按政策投入、使用和管理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
二、要认真落实投入政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发[2000]21号)中“各级政府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05年末,各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决定》规定的年人均超过10元的标准”的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在《关于认真落实“十五”期间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通知》(鄂财教发[2001]390号)中已明确规定,到2005年,市级按上年辖区内总人口人平投入到位1.38元,县级按上年总人口人平投入到位6.84元,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必须按照既定的标准,将2005年本级应投入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如实落实到位。从2006年起,在“十一五”期间,财政对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要在“十五”期末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国家如果出台新的投入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要强化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入库力度,鼓励社会捐赠,建立多渠道的筹资机制,切实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要专项安排农村适龄青年婚前检查经费。省、市、县各级财政都要在预算中安排农村适龄青年婚前检查经费。为了预防人口出生缺陷,提高人口出生质量,掌握社会青年的健康素质,从2006年起,对全省农村适龄青年实行婚前检查,按每人50元的标准安排检查经费,其经费的解决办法,采取“分级负担"的原则,即市(州)、县(市、区)城关(含城关镇)的适龄青年婚前体检费用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承担;全省城关镇以下的农村适龄青年婚前体检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按各地实际婚前体检人数,核实后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予以拨付。
四、要加强财务管理。在资金安排使用上,要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合理调整支出结构,控制一般支出,确保重点支出,优化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的资金投向,集中财力办好服务群众的大事,尤其是要确保三项重点支出:一是要保证各级计生机构的正常运转,保证基层专职干部工资落实。特别是乡镇计生工作服务经费,必须保证到位,凡是不到位的,由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扣回直接拨付;二是要确保法定性政策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免优惠政策支出,确保对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实行免费服务和乡镇计划生育“三查四术"工作经费的需要,确保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资金的需要,确保农村、城镇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需要,并且要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兑现;三是要确保控制人口性别比工作经费的需要。同时要控制一般性支出:一是严格控制市、县级计生机构经费支出过大,制定科学合理的定额,对在编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及业务费要控制在一定的额度内,将计生资金重点用于乡镇最基层的计划生育事业上;二是严格控制务虚经费支出,合理安排宣传经费、考核经费,避免层层检查造成的过多开支,减少基层的支出压力;三是坚决禁止将计划生育事业费用于兴建办公楼、宿舍楼、购置小汽车的开支,将资金真正用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上。
五、要加强监管。省财政厅将会同省人口计生委等有关部门进行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减少、缓拨、暂停补助专款,情节严重的将收回其上年度补助专款,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行政及经济责任:一是人口与计生事业费使用重点支出不突出,务虚经费过多,消费性的支出过大,造成资金浪费,影响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开展的;二是擅自扩大机构编制、人员工资、奖金、津贴标准的;三是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不能确保法定支出,截留挪用上级免费技术、奖励扶助法定等专项资金的;四是因管理不善,变卖上级免费调拨物资,管理不当,造成资金和国家财产损失、浪费的;五是将计划生育事业费用于兴建办公楼、宿舍楼、购置小汽车的。对于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将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意见》执行,实行“一票否决”,同时省财政厅从一般转移支付中扣回相应的补助数,用于基层计划生育工作。
2005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