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电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 (一)家电兑付流程 1、农民持身份证、户口本、存折到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自2011年2月28日汽车补贴已停止办理)。补贴申领手续由销售网点代为办理。 2、销售网点必须当场审核农民相关证件及购买资料,并将以下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产品标识卡号、发票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户口本号、户主姓名、存折帐号,以及购买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录入的存折开户人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必须一致。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场告知并做好解释工作。销售商负责将农户的资料复印整理,汇总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表格向家电下乡集中兑付中心办公室提交申领补贴资料。 3、家电下乡集中兑付中心接到销售网点申报材料后,随到随审,包括审核农民相关证件及购买资料、与销售网点申请表格的信息进行准确性核对,对农民身份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当场退回,要请销售网点做好农民的解释工作,符合补贴条件的,将产品标识卡原件留存、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对购买两台以上的实行电话回访,确认后立即通知金融机构(信用社)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到农户存折。回访核查情况存在问题的,要查明原因进行相关处理,不能发放补贴。 4、金融机构(信用社)收到家电下乡集中兑付办公室的补贴资金后,应立即迅速将补贴资金存入购买人储蓄帐户,将兑付情况反馈到家电下乡集中兑付办公室。 (二)摩托车兑付流程 购买摩托车的农户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集中兑付办公室申请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资料: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征(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人身份证、户口本及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人储蓄存折; 6、《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集中兑付中心办公室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对农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场说明原因,并退回资料,对符合条件补贴条件的农户,当场确认补贴金额,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并及时建立产品及补贴资料档案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民的储蓄帐户。 二、惠农补贴政策 (一)良种补贴 品种 补贴依据 补贴标准 早稻 以计税面积为基础,以实际种植面积为依据 10元/亩 中稻 15元/亩 晚稻 15元/亩 小麦 10元/亩 玉米 10元/亩 油菜 10元/亩 棉花 15元/亩 (二)粮食直补 以计税面积为基础,以实际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种植面积为依据。11元/亩 (三)粮食综合补贴 以计税面积为基础,以实际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种植面积为依据。42.65元/亩。 (四)退耕还林 1、粮食补贴210元/ 亩; 2、生活补助20元/亩。 (五)农机购置 对农业机械、养殖机械,按生产厂家出厂价格补贴20—50%,补贴方式实行差价购机,补贴资金直拨生产厂家。 三、社保政策 (一)新农合 新农合筹资:今年新农合筹资对比去年不变,仍然是每人150元/年,即:中央财政每人补助60元、省级财政补助48元、团风县财政补助12元、农民个人只出资30元,特困、五保、优抚对象的由民政出资,个人不交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向农民收取证、卡和印刷等费用。 1、定点医疗机构 (1)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同济医院、协和医院、省人民医院、中南医院、陆军总院、梨园医院、肿瘤医院、空军医院、新华医院、亚心医院、爱尔眼科医院、艾格眼科医院、省妇幼保健院。 (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市中心医院、黄州区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医院、市中医院、脑血管医院、优抚医院、市结核病防治所。 请参合患者注意,需要转诊的请在团风县人民医院办理好转诊手续后(急诊除外),到上述医院就诊,不要到其它医院,以免发生报销费用过低,更不要到民营医疗机构住院,导致出现不能报销。 2、报销程序 (1)参合患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凭合医疗卡实行现场结报。包括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2)为了减少参合患者的报销手续,在省、市级定点医疗住院的,2011年将逐步实行一卡通,即凭合作医疗卡在省、市定点医院实行现场结报。 (3)在省外医院(公立)和特殊专科医院住院,可凭住院发票、出院小结、诊断证明、费用清单、身份证、户口本和合作医疗卡,住院费在3000元以下的在乡镇医院报销,3000元以上的到县合管办报销。(节假日和双休日除外) 3、报销办法 (1)门诊报销:根据上级要求,现已取消门诊家庭账户,实行门诊统筹,即:本乡镇院和村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门诊就诊发生的费用政策范围内按30%现场报销,村卫生室每天9元封顶,卫生院每天12元封顶,年封顶为300元。原门诊家庭账户余额要当年用完。 (2)住院报销:住院报销设起付线和封套线,起付线乡镇卫生院为100元,县级医院为200元,特困、五保的免收起付线。封顶线为4万元,即每年报销总额不能超过4万元。 起付线以上的:乡镇卫生院按80%报销,国家基本药物和中药报销85%。县级医院按70%报销。 (3)对0—14岁四种先心病(即先天性房间隔缺省、先天性室间隔缺省、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办狭窄)儿童进行救治,费用总额为23000元,新农合承担总费用70%(16100元),民政部门救助20%(4600元),患者家庭出10%(2300元),对低保、特困、优抚家庭患儿,新农合出75%(17250元),民政救助25%(5750元)。 (4)二次补偿:县合管办根据2010年新农合基金的结余情况,年内还将按规定对住院总费用在1.5万元以上的按10%进行二次补偿,到时由村委会通知参合患者领取。 (二)新农保 1、参保对象 全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2、参保登记 新参保人员,持户口簿、居民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一寸登记照片二张,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在村协管员的指导下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档次。 3、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每年持身份证到当地乡镇农保经办机构选择一个档次缴费,由乡镇经办机构出具《缴费核定单》,参保人员到指定银行网点缴费、开具财政票据。 4、缴费标准 新农保缴费标准目前设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缴费档次,实行按年一次性缴费,参保农民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5、保费补贴 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县级财政负担10元。 6、领取条件 (1)凡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3)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7、补缴险费 按规定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本人填写《补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选择补缴年限和补缴标准,由乡镇经办机构出具《缴费核定单》,参保人到指定银行网点缴费,开具财政票据。 8、保费计发 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5;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 9、账户组成 县农保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省、县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10、领取手续 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携带《缴费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登记照片两张到村委会办理新农保待遇申领手续,填写《待遇申报表》。 11、缴费处理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政府补贴部分外,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个人帐户金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12、参保补贴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由县政府每年代缴最低缴费额100%的养老保险费。 13、补贴政策 (1)属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夫妻,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属计划生育并发症家庭的夫妻,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属独女户家庭的夫妻,每人每月40元; (4)属计划生育“两女绝育户”家庭的夫妻,每人每月增加20元; (5)属独子户家庭的夫妻,每人每月增加10元。 14、农保转移 参保人员从我县转移到外地的,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移到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接续手续,以后按迁入地的规定继续缴费。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地区的,可将新农保关系留在我县,个人账户仍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待迁入地开展新农保后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三)农村低保 1、申请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720元。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农村低保标准。 (4)必须是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灾、因病或其它原因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救助对象。 2、办理程序 农村低保按照“户主申请,乡、镇经办机构调查审核,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 3、补助标准 我县补助标准为月人均不低于50元,具体分三类补助:将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人员划定为一类对象,每人月补助80元;将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划定为二类对象,每人月补助45元;将因灾、因病或其它原因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划分为三类对象,每人月补助30元。 (四)农村五保 (1)申请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补助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从2010年起,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在农村福利院集中供养的每人每年2100元,分散供养的每人每年1600元。 四、资助基础教育阶段的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一)资助范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特教在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补助标准: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小学生每生每天2元,初中生、特教生每生每天3元,学生全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的“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改善中小学生营养状况”的要求,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提高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2011年春季学期生均补助标准达到小学750元/年、初中1000元/年。 (三)资金分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四)公示:各学校要通过公示栏、校园网等方式,将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指标和资金发放情况予以公布,由学生本人或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组织评审,并将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村组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主动接受监督,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享受补助。 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资金发放流程:每年以市(州)、县(市、区)为单位,财政部门会同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国家认可的市(州)、县(市、区)符合资格的奖励扶助人数,按照每人720元的标准(从2009年起标准由600元/人提高到720/人),测算出本地下年度奖励扶助资金需求总量,报由市(州)财政部门和计生部门初审汇总,再上报省财政、省人口计生委核定批复。核定后的年度奖励扶助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定的分担比例,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制度文件:《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鄂人口委[2008]23号) 补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资金发放流程:各级财政安排的地方配套资金,应在收到上级财政下拨的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后,于10个工作日内一并逐级全额下拨到下一级财政。县级财政应在收到上级财政下拨的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后,于10个工作日内一并将本级配套资金按科目全额拨付到县级委托发放金融机构,委托发放金融机构收到财政特别扶助资金后及时拨付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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